南投邱姓男子駕駛聯結半拖車行駛國道時爆胎砸中他車釀傷,警方查出他酒駕,依「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肇事致人受傷」裁罰3.3萬元、吊扣駕照4年;但邱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邱男去年7月駕駛營業聯結半拖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250.8K處爆胎,車輪彈飛砸中對向車輛,導致謝姓女駕駛受傷,經酒測,警方發現邱男酒測值達每公升0.2毫克,依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肇事致人受傷,當場製單舉發。
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認為警方舉發無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對邱男開罰3萬3000元、吊扣汽車駕駛執照4年,並要求他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但邱男不服監理單位裁罰提行政訴訟,他主張,他雖酒後駕車,但南投地檢署已不起訴處分。監理單位卻未參酌不構成公共危險罪意見,也未調查他酒駕與交通事故發生間是否具關聯性,逕以肇事致傷為由裁罰,應有違誤,請求原處分撤銷。
台中區監理所則答辯,依舉發資料,邱男確實有酒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等行為,其他用路人也因而受傷,認定違規事實明確。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酒駕和酒駕致死傷的裁罰處分不同,經調取檢方偵查卷,邱男有酒駕事實,但該違規與造成謝姓駕駛受傷,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僅應就其酒精濃度超標的駕駛行為受罰,於法尚有未合,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