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葉姓婦人罹肺腺癌5年前遭注射不明針劑後送醫不治,檢警追出某生技公司以未經許可的幹細胞療法,由楊姓密醫等7人為葉婦等病友治療,2年詐財達2584萬元,楊等人被判刑7年至1年半不等徒刑外,2病友家屬向楊及生技公司求償,台南地院判楊等人賠償1347萬元。
葉婦的林姓夫婿及一對子女3人,向楊姓密醫、生技公司及高姓總監求償,包括被騙醫療費用534萬元及精神賠償200萬元。
楊男表示,確有進行細胞培養、執行醫療行為,所收取的送驗等療程費用,為相當對價,並無侵權行為。另高姓總監及公司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另位葉姓病友的家屬也對楊男、生技公司及高姓總監提告,求償被騙醫療費用613萬6千元。
楊男指出,基於訴訟經濟,願以和解方式,分期付款返還已收取醫療費用。另高姓總監及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台南地院表示,原告所主張事實,經法官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核查無誤。高姓總監等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也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依其證據調查結果,已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台南地院指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因楊男、高姓總監詐欺共同侵權行為,致受有613萬6000元損害,以及534萬損害外,法官也認林男及子女等分別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50萬、50萬元,應屬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