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等人日前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張針對「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應開放法庭直播,此舉卻遭到法界反彈。民間司改會等團體今天(9日)發表聯合聲明,指民眾黨本次主導的修法程序草率、立法品質欠周詳,呼籲應暫緩審議。
黃國昌5月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可進行法庭直播,並強調此舉是為了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且根據民調顯示,有75%的民眾支持對「重大矚目案件」開放法庭直播。
不過,該修正草案卻引起部分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團體反彈,目前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法學會、台灣刑事法學會、台灣法醫學會及中華民國法醫師公會,皆分別發聲明反對輕率修法,要求應審慎評估,勿讓事實審法院淪為流量秀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天舉行記者會,針對民眾黨為法庭直播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司改會強調支持部分民事、行政訴訟、極少數刑事案件進行直播,並認為民眾黨笨次堆動的草案有重大瑕疵,並呼籲立院應認真對待此次的修法,切勿強渡關山。
司改會等團體也提出3點訴求:
一、法庭公開播送固有助於強化司法的公開透明,但法制化仍應建立在足以確保案件當事人受公平審判的前提下妥適硏議。
二、外國法制實踐經驗不一,成效有待評估,我國初始推動法庭公開播送應謹慎為之。尤其是事實審個案法庭公開播送,牽涉不同訴訟類型,全面納入影響既深且廣,應經充分討論,不宜躁進修法。
三、民眾黨本次主導的修法程序草率、立法品質欠周詳,強烈呼籲暫緩審議。
以及案件若涉及「涉重大公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時,試行法庭公開播送的5個原則:
1. 限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並行公開審理程序的民事、行政案件,由法官依當事人聲請裁定是否公開播送。
2. 為降低對證人、鑑定人的影響及當事人隱私的暴露,公開播送範圍僅限於言詞辯論,而不包含調查證據、詰問證人的程序。
3. 公開播送攝影畫面的安排由法官指揮,並應以「降低對當事人訴訟活動的影響」為原則。
4. 試辦期間,為減少對當事人隱私的侵害,除以國家機關或相類團體為當事人的案件,法庭公開播送應限於訴訟當事人、參加人皆同意的情形。
5. 試辦期間,司法院應就法庭公開播送的影響進行實證研究,以對相關制度進行檢討修正。
此外,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表示,若法庭公開直播,恐強化觀看者的刻板印象及偏見,導致參與者的舞台效應與戲劇化效果,讓潛在犯罪者出現模仿效應,甚至於激化社會內部衝突,進而刺激民眾獵奇、獵巫及窺探情緒。
學會認為,在前述狀態下,極可能無法使鑑定人以客觀循證的科學方法與證據呈現,專業沉靜、說理清晰的專家立場,協助法官、國民法官進行公正裁判,因此,事實審法庭公開直播一事,應納及傾聽各界意見,在利弊得失廣泛討論之前,不應倉促立法。
台灣法學會也指出,現行制度已有現場旁聽、文字紀錄、裁判書上網等機制,足以達成公開透明與監督目的,反觀「直播」將影像與聲音同步傳播、資訊擴散與個資揭露,已涉及《憲法》基本權層次的保障,更強調「畢竟,人民雖有作證義務,但不能也不必被迫當網紅。」(責任編輯:呂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