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嘉北國小前校長趙季薇擅在教室內裝監視器,並開臨時教師會「公審」陳姓女教師離職原因,陳女覺遭羞辱,且趙又在媒體上發表不實言論,陳師遭網暴而尋短。監察院認為趙季薇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時任嘉義市教育處處長林立生未督導還咆哮死者家屬,彈劾兩人。懲戒法院17日開庭,趙未現身,林辯稱自己「非直屬長官」。
林立生獲高虹安(涉貪停職中)延攬為新竹市教育處處長,趙季薇仍從事教職。事件當時輿論撻伐,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喊話應強化公務機關的職場霸凌防治機制與法律保障。
本案源於陳姓女代課教師疑不滿校方在特定教室裝設監視器,以不符她教育理念為由提辭職,但校方仍召開臨時教師晨會,要求她說明,陳女認為遭職場霸凌而輕生。
林立生當時為嘉義市教育處處長,管理嘉義市國民教育,監察院認為他在處置自戕案時,未妥適督導,所屬人員竟提供應限制公開的陳師自戕案調查過程文件給趙季薇參閱及「修改」,程序有重大瑕疵。林不僅沒督導所屬依法懲處趙季薇,還咆哮死者家屬,行徑遭媒體披露。
監察院認為趙季薇、林立生嚴重戕害教育行政機關形象,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多項規定,且事證明確,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17日行準備程序,趙季薇未出庭,委任律師當訴訟代理人。趙婦部分,法官臚列裝置監視器、要求陳師出席臨時教師晨會並公開離職理由、受訪扭曲事實而引發網路霸凌等爭點,律師認為裝監視器只是「管理行為」,沒有妨害教學,不應上綱到損害教育人員聲譽,監察院講得太嚴重,「又不是貪贓枉法」。
法官也要釐清本案違反的法律為何?侵犯的是隱私權還是教育基本法第8條明定的「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法官指出,教育基本法目的是確立教育基本方針,不僅是教育人員,法院、國家都必須遵守;此外陳師提離職為何還要她去晨會?「霸凌」是否須具備「長期反覆不斷」要件?
對於趙季薇接受電子媒體採訪的內容,她的律師說「無報導之事」,法官納悶「怎會自己冒出來?」;監察院代表指趙婦此部分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誠信清廉、謹慎勤勉」規定,構成獨立違反義務行為。
陳師尋短掀風暴,趙季薇請辭,卻未被追究懲處,事後還去參加其他學校的校長遴選。林立生遭質疑讓趙婦「參閱及修改」自戕案調查過程文件,且沒督導所屬依法懲處她的不當行為,林辯稱是讓趙婦「加註意見」非包庇,並稱教育處長不是校長的直屬主管,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25條規定。監察院代表認為從教育行政體制來看,教育處長當然是直屬長官,否則主管是指「縣(市)長嗎?」
法官希望訴訟盡快有結果,不要失焦,並詢問趙季薇是自己請辭還是「被請辭」、她違反什麼規定?希望這些問題都能具體化,本件候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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