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力推《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主張應落實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開放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事實審」程序進行法庭公開直播。該法案已於上月在立法院逕付二讀,掀起法界與民間團體高度關注;台灣法學會表示,草案表達嚴正反對與深切憂慮外;中華人權協會也指出,法庭直播應審慎評估,不宜冒進,尤應重視隱私權保障。
近日媒體報導,有關法庭直播制度,似引起各界爭論,本會基於兼顧人權與隱私等角度,提供兩點意見,供立法、司法等機關,以及各界參考:
1. 法庭活動一經直播,可能會造成當事人及司法人員等個資與隱私遭無限期揭露、散播,難以確保不會對訴訟參與者的隱私權造成侵害,甚至淪為公審與網路霸凌對象,此與憲法保障人性尊嚴目的,容易產生衝突,應審慎評估其所可能衍生的負面效應。
2. 法庭直播可能導致證人噤聲、被害人退縮,影響證據呈現與事實發現,進而衝擊公平審判原則,我國民情與歐美有諸多差異,縱使在美國各州,亦對法庭直播乙事,仍有諸多爭議,我國民情是否合適為之,容有討論空間。
3. 如果目的是職業法官認事用法應符合一般論理法則,並應考量國民法感情,以避免恐龍法官之譏,則問題為現在已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是否可考慮擴大適用範圍?亦非法庭直播與否所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