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女子在國有地上蓋房子,因積欠租金挨告,法院判決拆屋還地。國產署辦理拆除作業,許女請求暫緩不成,拿出辣椒水朝國產署人員臉部噴灑。法官審理後,認為許女危害非輕,難認態度良好,依妨害公務罪判刑9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女曾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承租國有土地,並在土地上興建房屋。國產署北分署認許女積欠租金,發函通知許女要解除契約,並提起訴訟,要求許女拆屋還地。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判決許女應拆屋還地。許女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駁回,全案確定。
國產署北分署依法執行拆屋還地作業時,許女在今年2月24日下午4時許,攜帶辣椒水至北分署基隆辦事處,表示要與基隆辦事處陳姓主任商談延緩拆屋還地一事。辦事處內的邱姓約聘人員上2樓,要告知陳姓主任此事並討論時,許女尾隨上樓。
陳姓主任在辦公室內,告知許女無法延緩拆屋還地,許女一氣之下,取出辣椒水朝陳姓主任和邱姓約聘人員臉部噴灑,造成兩人受到有臉部紅腫、眼部刺激傷害。
警方獲報後,前往北分署基隆辦事處逮捕許女,帶回分局製作筆錄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許女。
檢方偵訊時,許女坦承持辣椒水朝陳、邱噴灑,但辯稱是因為希望他們停下來,跟她說話,所以才噴辣椒水。基隆地院法官開庭時,許女自白有朝兩人噴辣椒,她有不對,承認犯罪。
法官指出,許女不思理性處理承租國有土地衍生的糾葛,竟攜帶辣水傷害公務員,危害公權力行使及社會治安,應予責難。
法官說,許女在檢方偵查時稱,如果國產署還要去拆她房子,就去噴辣椒水。法院開庭時,原稱當時空氣不好,希望對方跟我講話,所以噴辣椒水,等到調查證據完畢前才自白犯罪,犯後也未與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損害,難認態度良好,兼衡許女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等情狀,判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