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國民黨取得的前中興山莊用地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依土地時價向國民黨追徵32億餘元,國民黨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民黨勝訴,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黨產會3年前認為,國民黨自1954年至1974年間以買賣名義移轉登記,取得作為黨內機構革命實踐研究院前中興山莊用地,而當時國民黨符合政黨本質的收入早已支用殆盡,故用以購置該土地的財源,均不是來自於國民黨黨費等符合政黨本質的收入,而屬不當取得的財產。
然而,中興山莊用地事後已移轉給台北市政府、元利建設公司,黨產會因此向國民黨追徵32億375萬8986元,元利建設協商後,和黨產會簽署和解契約書,同意以捐贈方式給付8億1340萬元。
國民黨不服黨產會處分而提行政訴訟,認為中興山莊用地是以借貸等正當財源取得,也已經民事法院認定合法,並無以違反當時法令或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方式取得財產。
北高行指出,中興山莊土地在黨產條例公布時,已經移轉為元利公司所有,不屬於黨產條例公布時仍存在的「現有財產」,難以推定為不當黨產。
判決指出,依法必須國民黨取得此土地是基於「無償」或「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才能適用黨產條例規定追徵價額。
不過,黨產會處分未認定國民黨究竟是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土地,就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也沒有說明為何沒有扣除國民黨取得土地的對價,即追徵32億餘元,難認合法,因此撤銷處分,判決國民黨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