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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等人日前在立院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法庭直播納入修正草案。然而該草案也引發法界反彈,台灣法學會今(9)日發聲明反對以立法強行導入法庭直播制度,認為貿然導入恐危及司法公正性與人民基本權。
台灣法學會表示,現行制度中已有現場旁聽、文字紀錄、裁判書上網等機制,足以達成公開透明與監督目的。相較之下,「直播」將影像與聲音同步傳播、資訊擴散與個資揭露,涉及憲法基本權層次的保障,極易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相關人之隱私權、資訊自主權與肖像人格權等,造成不合比例的侵害,同時也強調司法透明與訴訟直播並非同義。
台灣法學會指出,假設導入法庭直播,恐讓面對重大刑事或高度社會矚目案件中證人與鑑定人面對鏡頭所承受龐大心理壓力,並影響其作證意願與供述真實性。他們認為,法庭應為促進真實發現、保障人權的空間,若淪為高強度媒體聚焦場域,反將壓縮個人自主性與人格保障,進一步妨害訴訟功能。「畢竟,人民雖有作證義務,但不能也不必被迫當網紅。」
台灣法學會也擔憂,法庭影像若一經直播,即難防其於社群媒體遭斷章取義、剪輯扭曲、AI加工或迷因創作,不僅侵犯當事人名譽,更可能在未審先判氛圍中,顛覆無罪推定原則,動搖司法公正性及其信任基礎。此外,此一制度開放後,極有可能被特定政黨、意識形態團體或被告方運用為政治操作或媒體行銷工具,使司法程序朝向劇場化、表演化傾斜,失去應有之冷靜、中立與尊嚴。
台灣法學會也已美日歐先進國家為例表示,法治國家對法庭直播普遍採審慎態度,包括美國聯邦法院、德國、日本等皆僅在極有限情況下允許錄影,且多數排除刑事事實審級。可見直播絕非普遍趨勢,反為司法審慎原則下的例外。
台灣法學會認為,司法改革方案,不應一味追求短暫的流量政治與影音的感官刺激。他們相信唯有維護每一位訴訟參與者的人性尊嚴與基本權,才能確保公平審判與司法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