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結婚,婚後小萱來台與阿國共同生活,並在2005年1月在台灣辦妥結婚登記。不料,小萱在2個月後返鄉探親,竟然就拒絕返台。不滿雙方分居已逾18年,婚姻關係根本就是有名無實,阿國因此憤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是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法官考量,小萱在2005年3月離境後,返回大陸探親就失聯,雙方自此分居至今已逾20年,可認任何人處於該境況,均難具維繫婚姻的意願,實在難以期待雙方婚姻有再經營和諧生活的可能。
法官審酌,雙方婚姻中夫妻、家庭彼此扶持共生之特質已不存在,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有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可歸責於小萱。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判決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