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隆科技公司成立im.B平台媒合假債權吸金逾83億,一審依銀行法、洗錢罪判負責人曾耀鋒16年6月、女友張淑芬12年2月徒刑,犯罪所得71億2535萬元沒收。台灣高等法院17日改判曾16年徒刑,併科240萬罰金;張淑芬改判11年6月,併科罰金140萬元。兩人犯罪所得35億2649萬元,金額較一審大減。張女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高院駁回。
張淑芬向監所表示,願到工廠工作賺取薪資,讓被害人能持執行名義扣押取償,她沒有要逃亡,且她已與少數被害人和解,如果能具保停押在外工作,將更有利被害人。
張淑芬還說,女兒因這個案子而出現身心狀況,父親也罹病,她希望能陪女兒治療並陪伴病父,沒有逃亡動機;她名下財產也被查扣,希望能以其他替代羈押的手段,請給具保停押機會。
高院審理期間,張淑芬說稱與被害人協商,陸續簽了3億1427萬、2億3906萬的本票,但法官納悶「有付出去?真正實現的有多少?」她答稱因所有財產被扣押,目前等待分配、尚未給付,並說還有「2、30位」民事訴訟正在進行。
高院認為,張淑芬4月17日才被依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洗錢罪、犯使犯人隱蔽罪判刑11年6月,刑期不輕,有規避重刑執行而逃亡的誘因,且案件還沒確定,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防衛社會治安,仍認為有羈押必要。
至於張淑芬聲稱在外工作才能賠償被害人,以及家人因素等,高院認為都不是停止羈押與否要審酌的事,因此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