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其護照,違反者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並註銷在台戶籍。陸委會近期公布,在華僑大學任教的台籍教師張立齊持有「定居證」,而遭撤銷台灣身份。他對此喊冤,在陸定居證已經到期,陸委會則表示仍將依法註銷在台戶籍。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其護照,違反者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並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在台戶籍。陸委會於4月16日的令釋中說明,「設有戶籍」應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
張立齊接受《環球時報》專訪時表示,他的中國定居證已經失效快一年,並請陸委會說清楚大陸定居證與大陸身分證的「連續關係」在哪裡;請陸委會拿出證據,證明他現在持有有效期內的定居證,並認為執政黨故意混淆台胞證、居住證、定居證三種功能各異的證件實質。
陸委會在4月16日的令釋中解釋,「設有戶籍」應包括持有中國大陸居民身分證與定居證,中共以「定居」做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如果取得中國大陸公安部門發給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的居民身分證。
張立齊是陸委會公布令釋後,遭以持「定居證」為由撤銷台灣戶籍的第一人。陸委會說明,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的函釋,是為了闡明法規的原意,從法規生效日起就適用,而非函釋日起算。
陸委會強調,國人申領持用中共護照、身分證、定居證等證件或在中國大陸設籍,已經構成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單一身分規定,依法必須註銷台灣人民身分。至於中共所製發之證件效期長短,或經政府查獲時是否逾證件有效期限,都不影響當事人行為已經違反我國法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