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雙罷劫」行動負責人徐尚賢,被控偽簽罷免案提議人資料,被雄檢帶回偵辦,但最後檢調考量他犯行是在選罷法修正施行前,不適用新法,因此僅依偽造私文書、違反個資法等罪嫌聲押獲准,雖未為新修正的選罷法,但若最後偽造提議人資料罪行屬實,徐仍要面臨5年以下徒刑。
今年2月18日修正上路,增加第98-2條「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界解讀,偽造私文書、選罷法都能處理偽造提議或連署資料者,但選罷法修法增列部分,主要是針對選舉秩序,若提議書或連署書涉嫌偽造,相較刑法偽造私文書得「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構成,選罷法則無羅列這要件,若有連署時涉嫌偽簽,會比一般偽造私文書更容易成罪。
罷免案連署分為提議、連署、投票等三階段,因目前已進入二階段連署的罷免案,均為在選罷法修正公布前提案,因此適用舊法規定,若涉及偽簽,是以偽造文書罪嫌論處,但仍要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任檢察官、法官10多年年,實務經驗豐富的律師黃英彥解釋,罷免提議人名冊,在法律定性屬於私文書,實務上私文書並無規定一定要本人親簽,因此筆跡不見得是法的構成要件,關鍵在於有無取得簽名人本人的授權,如口頭或當面徵詢,若無取得授權就代簽,影響罷免案的公正性,已符合偽造文書構成要件中的「足生損害於公眾」。
黃英彥說,最近為何被查出來的都是死亡連署,關鍵在於死者容易勾稽比對,若為「活人」,要詢問是否授權連署,光要逐一確認就是大工程,但如果人死了,不可能授權活人代簽,只要一進系統比對,若簽名日期是在死亡時間以後,就能確認是偽簽。
根據法院裁定羈押理由,徐尚賢坦承罷免提議書上的提議人簽名,是由徐或志工簽名,非本人所簽,形同未獲授權簽下大量提議書。
黃英彥說,若利用手邊留存的個人資料,未逐一確認名單人員的意見,即擅自簽下罷免提議書或連署書,行為就屬於「不確定故意」,也就是明知未經對方授權,卻仍冒險簽署,就構成偽造;依據實務上見解,若簽名後才取得當事人同意仍構成犯罪,畢竟事後補問取得同意,等於承認當時簽名時沒問過本人,更難以辯解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