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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陳宗彥性招待案一審判無罪檢方不服 提「三大理由」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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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1小時前 • 發布於 11小時前 • 上報快訊/王晨芝
台南地檢署今指出,陳宗彥案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上有違誤與未洽之處,決定提起上訴,並列出三大上訴理由。(資料畫面/王侑聖攝)
台南地檢署今指出,陳宗彥案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上有違誤與未洽之處,決定提起上訴,並列出三大上訴理由。(資料畫面/王侑聖攝)

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涉在任台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接受酒店業者關說,接受性招待2次,被依貪污等罪起訴並建議從重量刑。台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陳宗彥無罪。不過台南地檢署今天(9)日指出,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上有違誤與未洽之處,決定提起上訴,並列出三大上訴理由。

1. 證據顯示「陳董」即陳宗彥本人

檢方表示,根據通訊監察譯文及LINE對話紀錄,陳宗彥於民國101至102年間多次與業者王孝瑋聯繫安排性交易,並親自前往指定地點,證據顯示王所稱「陳董」即為陳宗彥。原審一方面認定聯繫人是陳宗彥,另一方面卻認為實際接受性服務者非陳宗彥,前後矛盾,違反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

2. 警員平調案與性招待有對價關係

檢方指出,101年12月26日,陳宗彥接受免費性服務前,王孝瑋曾請託其協助處理一名員警的平調案,陳宗彥也實際出面聯繫台南市警局秘書提供協助。檢方認為,雙方間具有明確對價關係,且陳宗彥雖與該員警無私交,仍出面協助,顯示其以職務影響力涉入,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職務行為收賄。

3. 視聽歌唱工程案與性招待有對價關係

檢方進一步指出,102年8至11月間,業者因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進度不如預期,請託陳宗彥協助處理。同年11月9日,王孝瑋特別安排女服務生前往與陳見面,並明確指示「不要收錢」,檢方認為此為免費性招待,與請託事項有直接對價關係,同樣屬於職務行為收賄範疇。

針對原審未詳盡論述上述關鍵事實即作出無罪判決,檢方認為構成判決理由不備及認定矛盾,依法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陳宗彥被判無罪,連家樑依圖利媒介性交罪判刑1年、緩刑2年,須繳交40萬元;王孝瑋則判8月、緩刑2年,須繳交25萬元,兩人判決已確定。檢方則持續針對陳宗彥部分主張上訴,案件進入二審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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