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67歲胡姓男子與鄰居因紗窗掛衣爭執,被控徒手關紗窗夾傷對方頭頸,檢方依傷害罪起訴,一審遭判有罪,結果胡男不服上訴,法院認為醫療證明多為主觀症狀,監視器畫面又過遠無法確定具體傷害,難以認定胡男致傷,最終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胡男與鄰居林男於去年5月26日下午在林男住處門口起口角,因胡男在林男裝設與隔鄰相連的紗窗、紗門上掛衣物,結果雙方對話過程中林男將頭探出紗窗,胡男竟憤而將紗窗關上,導致林男的頭、頸部遭紗窗夾傷,後續出現頭暈、噁心、右耳耳鳴、疑似雙眼結膜充血等傷害,林男憤而提告。
經過檢警調查,調閱監視器畫面、診斷證明與證人證詞,檢方依涉犯傷害罪起訴,桃園地院一審處胡男拘役25日。胡男不服提出上訴,主張監視器畫面距離案發現場過遠,無法清楚辨識紗窗是否真的夾到林男,且林男診斷證明中所述多為主觀不適,缺乏明確傷勢佐證。
二審法院經勘驗相關畫面與診斷書後認為,林男所稱症狀如「頭暈、噁心、耳鳴」屬患者主觀感受,並非法律認定的「傷害結果」。診斷書中記載的「疑似結膜充血」也未獲醫師診斷確認,難以據此認定胡男構成傷害罪;合議庭最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胡男無罪,撤銷原審簡易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