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黃姓機車騎士因左轉未打方向燈遭民眾檢舉,被開罰12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路口「長期封閉、只能順著左轉」,質疑根本不需要打方向燈。但法官勘驗檢舉影像後,直接打臉他的說法,認定「轉彎就該打燈」,最終判他敗訴,還得負擔300元訴訟費。
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6月11日,黃男騎機車行經桃園龜山區文樂路與文青路口時,未打方向燈直接左轉,遭民眾拍下檢舉。警方查證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開罰1200元,並由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裁處。
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路口屬於A7重劃區,長期封閉無法通行,且從Google街景圖可見,路口前方被車輛擋住,根本無法直行,只能順著左轉。他認為,該路口非T字或Y字型,車輛是「順著道路線型轉彎」,並非刻意變換方向,因此不需打方向燈。
不過,高雄地院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像,發現該路口設有「閃黃燈、停止線及行人穿越道」,且黃男確實未打方向燈就直接左轉,明顯違規。
法官指出,即便路口前方有車輛阻擋直行,但左轉行為仍屬「進入另一條道路」,並非單純順著原車道行駛,依法必須打方向燈。此外,黃男身為合格駕駛人,本應遵守交通規則,未打方向燈縱非故意,也有過失,因此裁罰並無不當。
最終,法院認定高雄市交通局的裁罰合法,駁回黃男的訴訟,並判他負擔300元訴訟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