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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高院「主張空泛」憲法法庭不受理釋憲聲請 高虹安涉貪今繼續開庭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21日02:41 • 發布於 04月20日23:00

新竹市長高虹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台北地院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現停職。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2月7日裁定不受理,高院須繼續審理。高院今天早上9點半將再行準備程序。

高院審理高虹安案,因合議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條文不符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今年1月2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法條違憲;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認為高院「主張空泛」,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審查庭指出,立委聘任公費助理、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等規定,立法目的是規範立委職權行使的人事組織,無關犯罪處罰,規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立委聘任助理過程是否構成犯罪,是法院審判核心,不是法院可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事項範圍,況且相關規定明文賦予立委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並未授權立法院或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沒有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

本案起因於檢方指控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酬金、加班費,不法所得46萬30元,犯貪汙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小兔」黃惠玟、前主任陳奐宇、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從偵查到審判都認罪,前公關主任「水母」王郁文和高虹安則否認。

北院認為高虹安當時位居立法委員要職,卻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的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的目的,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涉案情節為共犯中最重,判她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陳昱愷一審無罪,黃惠玟被判2年徒刑、緩刑5年;陳奐宇判1年、緩刑3年,王郁文2年、緩刑5年。

高院去年11月4日首度開庭時,高虹安聲稱「一生都不會忘記(去年)7月26日這一天」,對一審認定貪汙12萬元感到非常委屈。她主張助理對立院匯入的薪資未表示反對,「已達合意」,更主張沒有一毛進她的口袋,她未犯貪汙、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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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被控詐助理費,一審被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台灣高等法院今行準備程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被控詐助理費,一審被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台灣高等法院今行準備程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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