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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驚悚竹北!房仲竟偽造委賣假象 屋主被通知才知愛巢正上架出售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新竹縣竹北市一名年輕女房仲在未獲得屋主同意情況下,擅自偽造簽名,製造房屋委託出售的假象,屋主接獲客服滿意度電訪,才驚覺自家正在出售,事後女房仲還帶父母說要告屋主誣告妨害名譽,屋主憤而請律師告她,新竹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她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法官調查,29歲的劉女自109年5月起至112年10月,在新竹縣竹北市擔任房屋仲介,未獲得鄭男委託,竟擅自在房屋買賣仲介一般委託書、不動產行情資訊表、同意書、不動產說明書、房屋買賣委託書內容更改/更新契約附表等文件上,偽簽鄭男簽名,表示鄭男同意委託銷售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房屋。

劉女將此委託訊息上傳至公司作業系統中,足生損害於鄭男及公司對房屋仲介市場訊息的正確性。經鄭男接獲劉女公司房屋客服滿意度電訪,始發現上情。

法官審酌劉女明知並未取得授權,竟陸續偽造並行使文書,使他人誤信被告已經得到告訴人授權出售房屋,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與公司,所為誠不可取;且參酌被告於檢方偵查中否認犯行,於法院審理中始坦認犯行,至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

此外,雖尚未實際造成財產損害,參酌告訴人於偵查時陳稱,「會提告是因為希望對方給我一個說法」,被告帶著爸媽死不認錯,還要告他誣告和妨害名譽,他覺得名譽受損才會提告,希望對方得到教訓及還原事實。

法官認為,被告固請求給予緩刑,惟審酌被告所偽造之文書欲出售之房屋標的價值非輕,且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未獲得告訴人諒宥等情,因此不予以宣告緩刑,被告所為雖未實際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但已致令額外負擔律師費與精神壓力。最後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劉女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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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
新竹地方法院。記者郭政芬/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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