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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桃園男撞死行人!竟是二度酒駕 國民法官不忍了...重判8年2月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4月19日06:00 • 發布於 04月19日05:10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曾因酒駕被判刑3月的桃園黃姓男子,去年2月間某晚與友人吃宵夜時喝啤酒助興,翌日清晨酒後駕車上路,行經桃園區自強路、鎮三街口時,撞飛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劉姓男子,導致劉男傷重不治,警方到場處理時,測得黃男酒測值超標為每公升0.36毫克。桃園地院國民法庭經審理時,認為被告黃男10年內再犯酒後駕車,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還可上訴。

桃園地院國民法庭查出,29歲被告黃姓男子曾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並於2019年8月間判刑確定,仍未能記取教訓,去年2月14日晚間約10時許,與友人在桃園區住處聚餐飲酒,翌日清晨於休息約4小時,仍執意酒駕上路,駕車行經桃園區自強路、鎮三街口處時,不慎撞上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劉姓男子,桃園警方到場處理時,黃男坦承為肇事者,警方測得黃男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已超標,警方偵訊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受傷劉男緊急送醫搶救後仍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傷害致中樞神經休克,延至2月26日傷重不治,桃檢偵結後移至桃園地院國民法庭審理。

桃園地院國民法庭審理後認定,黃男曾犯酒後駕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未能記取教訓,於十年內又因貪圖方便、心存僥倖,雖酒後已休息約4小時,仍於無法確認其體內酒精成分是否已消退之情形下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因酒後操控能力下降,未注意車前狀況、未禮讓行人而撞擊當時正在行人穿越道橫越馬路之被害人,案發後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致使被害人喪失寶貴生命,被害人家屬受有難以抹滅之傷痛,且被告在車流量甚大之上班時段為本案犯行,對公眾往來之安全亦造成相當危害。

此外,國民法庭認為被告案發後留在現場、犯後坦承犯行,然事故發生後,被告並未積極報警或對被害人施以救助,且事後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進行賠償,被告犯後未受羈押,亦未曾向被害人家屬致意,被害人住院治療期間曾與家屬相約探視但並未赴約,辯論終結前才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被告案發時從事汽車業務、水電工作,國民法庭審結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年2月,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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