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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母鬼切釀禍 法律學士兒代辯判更重…高院:你的高度決定法律的高度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21日01:45 • 發布於 04月20日22:56

七旬張姓婦人騎單車在岔路左轉,與直行的廖姓機車騎士碰撞,雙雙倒地,廖左側股骨頸、近端肱骨粉碎性骨折,傷勢嚴重。事故鑑定張婦「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判張婦與廖各拘役50、30日。案經上訴,張婦由法律系畢業的兒子擔任輔佐人,誇大傷勢,台灣高等法院加重改判她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

此外,法院另指定1名義務辯護給張婦。因張婦的兒子主張母親車禍後「失智」,高院合議庭罕見在判決書中援引台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黃榮堅「你的高度決定法律的高度,所以你對法律的詮釋也是你對自己的詮釋,換句話說,這也是做人自我定位的問題」、「法律只是技術,只是工具,比這更重要的是帶著善念的靈魂」話語,提醒她兒子沒有證據顯示失智與車禍有關,如果真的是為了母親的幸福著想,真正該做是查清病因與陪伴,而不是卸責給廖,平白浪費司法資源。

2020年12月24日晚間8點多,張婦騎單車沿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往重陽路方向行駛,在一處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左轉,與廖姓騎士對撞,兩人被送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救治,並向前來處理的警察坦承肇事。

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認為張婦騎單車行經無號誌路口左彎,未讓直行車先行,是肇事主因,廖姓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新北地檢署偵結後,將兩人都依過失傷害罪起訴,新北地院依雙方過失程度判處拘役。

張婦否認犯行,稱車禍造成她牙根斷裂、失智;檢察官不滿對張婦一味「甩鍋」,認為判太輕;廖認為張婦有七成責任,若她判拘役50日,自己只應處拘役21日,三方皆上訴。

張婦主張當單車進入內車道時,廖的機車還未出現,因此沒有注意廖的義務,且當時她一腳踏在地上、一腳在踏板上,車速非常緩慢,沒有搶奪路權,請求判無罪。律師指她的兒子「孝順」,花很多心思打訴訟,是廖沒有減速才撞人,質疑車禍鑑定。

高院檢視監視器畫面,認定張婦違規跨越雙黃線,當她的車身完全進入內車道時,左右兩側都有來車,阻礙交通往來。高院表示,張婦的兒子為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輔佐訴訟時明知廖傷勢較重,為了不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不僅完全卸責,還聲請調查廖有無投保機車強制險、交通違規等與車禍無關證據,讓一件單純的交通事故纏訟數年,明顯不是適當行使防禦權。

案發時張婦已逾70歲,本就處失智症主要年齡層,無證據顯示她摔倒與失智有因果關係,高院依「認罪之量刑減讓」法理,認為一審輕判張婦、違反比例原則,撤銷改判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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