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汽車停自家騎樓遭檢舉!他被罰900元氣炸提告「檢舉浮濫」 法官打臉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10小時前 • 李惠婷

男子阿貴(化名)2023年11月22日晚間,將小客車停放在台南市自家的騎樓中,遭人檢舉違規停車,被裁處罰鍰900元並記1點,他不服上訴,認為停在自家土地未有違規行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審結,認定阿貴違規屬實,維持原判。

據判決書內容,阿貴當晚8時46分許,將小客車停在自家騎樓,因違規在騎樓停車,在同年11月28日被舉發並移送處理。台南市政府交通局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8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行為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第5項第1款第14目等規定,於2024年5月28日裁處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阿貴不服上訴。

阿貴主張,近年民眾檢舉猖狂,有些人更是存著報復及忌妒的心態,檢舉浮濫造成基層警察疲於奔命,稀釋平常抓人辦案的時間,實在剝削了人民的福祉。且本案被檢舉時間已是晚間8點,當地街道渺無人煙,「我停在自家土地、房屋的騎樓,有何違規行為?」直批這是不良民眾檢舉,為免造成社會成本、警察人力負擔等,應撤銷原處分。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則指出,阿貴停放的地點為交條例第3條第1、3款所稱「騎樓」,屬道路亦屬人行道,負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駕駛人不得於騎樓停車及臨時停車,阿貴確實有「在騎樓停車」的違規行為,當初的裁處未有不當。

法官觀覽採證照片,可見車輛以車頭朝住家門口、車尾朝道路方向的方式停放於騎樓,車身完全佔據騎樓範圍,而騎樓依道交條例第3條第3款規範意旨,應為人行道無誤,不因產權歸屬而有不同規定,故該車的停放方式顯見有礙行人通行,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裁罰無違誤,駁回阿貴的撤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