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大園區某社區姜姓清潔人員於2023年7月間因社區垃圾間大門開關與林姓女保全起爭執,姜男竟持美工刀朝林女頭部等處猛刺,林女被刺中臉部、雙手等多處後倒地,姜仍持續攻擊,經社區總幹事制止後報警處理,林女送醫急救後才撿回一命,檢方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否認犯行,辯稱「一時情緒失控且過程都不記得」,法院合議庭不採信其辯詞,審結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年4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56歲的姜姓男子為大園區某社區清潔人員,林姓女子則為社區保全人員,2023年7月25日中午,2人因社區垃圾間大門開關起口角,姜突然情緒失控,持美工刀向林姓女保全揮刺,導致其頭部、臉部、手臂等處被刺傷倒地,姜難見林姓女保全倒地後仍持續攻擊,導致其左前臂、左手手指等處有放性傷口、臉部有2公分撕裂傷、頭部損傷等傷害,社區總幹事發現後將雙方拉開並報警處理,林姓女保全經送醫急救後才救回性命,中壢警方據報到場制伏姜姓男子,當場查扣作案用美工刀等證物。
桃檢複訊時,姜男否認犯行,辯稱自己患有癲癇症狀,案發時可能是因沒有定期服藥已失去記憶,過程都忘了,清醒後發現地上有血跡,擔心在失神狀況下做了不好的事情等語;檢方偵結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姜男辯稱自己服用癲癇藥物,導致情緒不穩定,因工作上多次遭被害人指責,致使情緒失控,因工作關係隨身攜帶美工刀,並無殺害告訴人之故意;法官根據告訴人、證人證述與現場監視錄影勘驗結果,認定本案衝突起因被告不滿告訴人對其工作指責,連續以美工刀朝告訴人之臉部、頭部攻擊,並未避開身體要害部位,導致告訴人受傷、血流不止狀態,仍持續攻擊,若非證人即時阻擋,告訴人恐將發生死亡結果,被告行為時確有致告訴人於死之殺人不確定犯意。另外,被告所服用藥物及所患疾病與情緒控管無關,根據診所回覆明確,法院合議庭認為被告辯詞不可採信,殺人未遂犯行堪以認定。
合議庭審酌,被告犯行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勢非輕,犯後始終否認殺人,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甚深,惟念被告素行尚可,衡量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未否認持刀攻擊告訴人,合議庭審結依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年4月,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