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指控母親小萱(化名),在1995年與父親離婚前,不僅不會煮飯也不做家事,家中飯菜都是由爺爺準備,母親離婚後,迄今與他毫無互動,而且在他的成長階段,母親都沒有扶養過他,因此依法訴請免除他對母親小萱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表示,對於兒子阿國的主張,她並沒有意見。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有明文規定。但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亦定有明文。
阿國的父親到庭證稱,在1995年他和小萱離婚前,小萱幾乎沒有照顧兒子阿國,小萱雖然有一起同住,但沒做什麼家事,大部分都在外面,很少在家裡,也沒有賺錢貼補家用,家裡的三餐大部分是他的爸爸準備,因為小萱不會煮飯也不會做家事。
法官考量,小萱身為人母,在阿國成年前,本於保護教養義務,自應依法對阿國善盡扶養義務。但在阿國年幼亟需照顧之際,卻只由阿國的父親扶養照顧,小萱未曾關心、也未給付扶養費,導致2人親子關係疏離,形同陌路。
法官審酌,小萱未能證明有何正當理由,可以不扶養阿國,顯然已對阿國自幼造成心理的重大傷害,若由阿國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免除對母親小萱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