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畢業、59歲王姓男子追求公司女同事,多次傳訊騷擾,更在回收公司款項時,藉機記下她的地址,傳訊詢問是否住這邊;女同事心生恐懼不敢上班,報警提告,王竟反告她偽造文書。台南法院審理後,認定王犯後態度不佳,依違反個資法及跟騷法判刑5月。
判決書指出,法律系畢業、王姓男子與心儀女同事都在台南市一間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間,王用通訊軟體傳訊給女同事「請您吃晚餐」、「茲為答謝您的相挺照顧之情,明晚7:30會送一份嘉義的名產蛋捲至府上,您若不在,我交付予您家人即可」。
女子屢次回覆「不需要」,王不死心,持續傳訊「我最近肩頸僵硬,想跟著你去按摩,我出全部花費,等你的消息喔」、「同事單獨吃頓飯,就會有私交」、「agree or not agree?」、「覺得對您的虧欠,越來越多。至於,單獨見面,您不用想太多,完全絕對是基於保護您的想法」。
2022年11月間,王姓男子又致電女同事,邀約稱要幫她慶生及藉故詢問對方男友是否為外縣市人,令女同事不堪其擾;王趁公司業務需要收回公司錯匯款項,交給女同事,女同事收款,依規定簽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等個人資料的簽收單。
王姓男子藉此取得女同事住家地址,2022年11月間再以LINE傳送,女同事不知道王為何會知道她的住家地址,心生恐懼,更請假不敢上班,向警方報案;檢方偵訊時,王承認傳訊,但矢口否認騷擾行為及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表示自己只是為了保住工作。
王辯稱,女同事可以直通台北高層,在公司的地位很重要,他真的是為了保住工作,需要女同事的支持;會知道對方住址地址,只是因為他收取公司多匯的款項後,交給女同事時,她有簽收據。王的女主管出庭證稱,王與被害人間,並沒有業務隸屬關係。
台南地檢署認定,王為追求女同事,於密切接近時間接續實行騷擾行為,涉犯跟騷法第18條第1項實行騷擾及個資法第41條、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之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王涉犯3最,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台南地院審理時,王姓男子改口承認犯行,律師請求法官給予緩刑;法院認為,王為一己之私一再騷擾女同事,在對方明確拒絕後,仍未罷手,案發後,女同事向公司提出申訴時,王竟利用法律系畢業的專業能力,向女同事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法院認為,被害人具狀說明王的行為使她身心備受煎熬、沒有和解意願,王並未取得對方諒解,本案難認有何宣告緩刑必要;審酌王調解時態度不佳、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以及其智識、經濟狀況,依違反個資法及跟騷法判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