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戴姓男子拿著中油在30年前發行的「公升型加油券」總共215公升,前往中油所屬加油站加油,但遭到拒絕,他一怒下告上法院求償3倍賠償。但中油提出不過中油也提出該款禮券在民國92年就公告停用,但可以在公告期間轉換成金額式油票,而且禮券定型化契約是在2021年才施行,因此早年的加油券不受規範,拒絕賠償,法院審理後,判中油勝訴免賠
根據判決書,戴姓男子向法院控訴,他持中油發行之95無鉛汽油加油券合計215公升,價值約當新臺幣6,585元,且加油券並未記載使用期限,因此他前去加油站加油時,卻被拒絕使用,戴男認為已侵害他的權利,因此向法院提告,求償26,340元,
但是中油答辯時屌是,戴男所持的公升式加油票,早在92年7月1日起就公告停止使用,民眾可於公告期間更換為金額式加油票。中油也強調,該款加油券是在85、86年間發行,戴男取得當時,就已處於可以行使權利之狀態,但他直到113年7月26日才要求行使權利,已逾15年之請求權時效,中油有理由拒絕給付。
法官調查後發現,戴男所持加油券都是於85至86年間所發行,有蓋發行日期戳章佐證,發行後就處於可以使用之狀態,戴男請求權時效,應自發行時即已起算,但他於113年7月26日向前往中油加油站加油,已超過逾15年的請求權時效,戴男又無法提出有何時效中斷之事由,經過中油提出時效抗辯,當然有理由拒絕給付。
法官認定,雖然戴男主張加油券上沒記載使用期限,沒有過期的問題。但主因是戴男超過民法請求權時效,與加油券的使用期限無關,若有人在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前提起訴訟,仍可要求中油給付。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