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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臺中研討會聚焦偵查中辯護權 檢辯學界共探合法行使界限

信傳媒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李廷歡
偵查中律師涉犯洩密罪日益嚴重,全國律師聯合會、最高檢察署與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日前舉辦研討會。(圖片來源/最高檢提供)
偵查中律師涉犯洩密罪日益嚴重,全國律師聯合會、最高檢察署與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日前舉辦研討會。(圖片來源/最高檢提供)

為釐清「偵查中律師辯護權的合法行使範圍」,全國律師聯合會、最高檢察署與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於4月18日在台中地方檢察署大禮堂共同舉辦「偵查中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研討會。此次研討會匯集檢察官、律師、學者及專家,針對刑事訴訟中偵查階段辯護權的內涵與行使範圍進行深入探討,從實務案例與學理分析中尋求共識,期盼為未來法制改革提供重要參考。研討會現場氣氛熱烈,與會者積極交流,提出多項具體建言,對於平衡被告權利保障與偵查效能具有深遠意義。

背景與議題核心:偵查中辯護權的挑戰

刑事訴訟中的辯護權是被告訴訟防禦權的核心,特別在公開審判階段已有完善規範。然而,在偵查階段,由於涉及偵查秘密、個人名譽保障及司法追訴效能等考量,辯護權的行使範圍受到相當限制。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明確肯定辯護人在偵查中享有陪訊、陳述意見及製作筆記等權利,但實務上,少數辯護人因將偵查中取得的卷證資料外洩,導致串證、滅證等行為,進而遭檢察官以洩密罪起訴。此類案件引發各界對偵查中辯護權合法範圍的關注,凸顯釐清其內涵與界限的迫切性。

為此,全國律師聯合會、最高檢察署與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特別選在臺中舉辦中部場研討會,邀請檢察、辯護及學術界代表,從多元視角探討如何在保障被告權利與維護偵查效能間取得平衡。研討會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李玲玲理事長主持,法務部鄭銘謙部長受邀擔任開幕致詞貴賓,現場並有多位重量級講者與與談人,包括臺中地檢署謝孟芳檢察官、戴旻諺檢察官,張淵森律師、柳國偉律師,以及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林志潔教授與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楊迺軒助理教授。

實務數據揭示問題嚴峻性

研討會中,臺中地檢署戴旻諺檢察官以統計數據呈現偵查中律師涉犯洩密罪的現況,凸顯問題的嚴重性。根據其報告,自刑事訴訟法於106年4月16日新增第33條之1,賦予辯護人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檢閱卷宗及證物的權利後,律師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洩密罪的案件顯著增加。在修法前(95年至106年4月16日,約10年間),全國僅有6件起訴及1件緩起訴,合計7件;然而,修法後至114年3月5日(約8年間),起訴案件增至27件,緩起訴11件,合計38件,較修法前大幅成長。

進一步分析顯示,這38件案件中,案由以詐欺、組織犯罪及洗錢為主,合計占52.6%(20件),顯示特定犯罪類型更容易涉及洩密爭議。在程序面向,聲押閱卷後洩漏資訊的案件占55.3%,為最高比例;陪同偵訊後洩密的案件占23.7%。行為態樣上,透過影印或拍攝卷證外洩的比例高達63.2%,其次為口頭或抄寫方式洩漏(36.8%)。這些數據不僅反映修法後偵查中辯護權行使的挑戰,也突顯規範與執行的迫切需求。

法務部與律師團體的立場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在開幕致詞中強調,研討會匯集檢、辯、學三方先進,從多元視角探討辯護權與偵查效能的調和界限,具有重要意義。他表示,法務部將以開放對話的精神,持續與司法院、律師團體及學術界合作,蒐集各方意見作為未來法制規劃的參考,致力於落實人權保障與司法公正。

全國律師聯合會李玲玲理事長則指出,辯護權與洩密罪的界限是實務長期關注的議題。辯護人為釐清被告主張,常需進行證據核實或與相關人士聯繫,但這些行為是否觸及洩密,亟需明確規範。她期待透過研討會的對話,能促進檢辯雙方的相互理解,為制度完善奠定基礎。

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進一步闡述,偵查中資料並非全屬不公開範圍,律師是否構成洩密罪,應視行為是否違背職務並侵害法律保護的法益,或是否妨害司法追訴。他強調,犯罪成立需由檢察官蒐證與論述,呼籲以客觀證據判斷,而非一概限制辯護權。

檢察總長邢泰釗表示,偵查中資料並非全屬不公開範圍,律師是否構成洩密罪,應視行為是否違背職務並侵害法律保護的法益,或是否妨害司法追訴。(圖片來源/最高檢提供)
檢察總長邢泰釗表示,偵查中資料並非全屬不公開範圍,律師是否構成洩密罪,應視行為是否違背職務並侵害法律保護的法益,或是否妨害司法追訴。(圖片來源/最高檢提供)

學者與實務界的建言

與會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從學理、比較法及實務面向提出多項建言,試圖為偵查中辯護權的合法行使提供具體指引。

陽明交通大學林志潔教授建議,可參考《營業秘密法》的秘密保持命令,針對偵查中秘密的範圍、可接觸對象及保密期限訂定明確規範,以降低違法風險。她強調,清晰的規範能有效引導辯護人行為,同時保障偵查程序的完整性。

逢甲大學楊迺軒助理教授提出三點建議:首先,辯護權的範圍應以被告權利保障為核心,若辯護人需訪談證人或請求第三人協助確認卷證內容,屬正當行使辯護權,應予准許。其次,偵查不公開的正當性應依個案判斷,特別在被告面臨羈押或人身自由受限時,應保障其透過辯護人接觸證人或共犯的權利,以維護程序公平。最後,針對未受委任律師或洩密問題,應從完善律師倫理規範與懲戒制度著手,而非一味限制辯護權。

張淵森律師援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刑法第132條第1項的「秘密」應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利害關係且由國家保有的公務秘密。因此,違反偵查不公開未必構成洩密罪,需視具體情境判斷。

柳國偉律師則主張,應保障實質有效的辯護空間,在無證據證明影響偵查程序的情況下,不得以偵查不公開為由限制被告的辯護權。他進一步強調,偵查中資料並非全屬秘密,僅在涉及國家政務或事務的利害關係時,才可能構成洩密罪,呼籲以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綜合審視。

臺中地檢署謝孟芳檢察官指出,辯護權的行使應有明確界限,例如洩密對象若為未具資格的「幽靈律師」,或涉及勾串共犯、湮滅證據等行為,均可能構成犯罪。她並提到實務中常見被告家屬受幕後金主指使委任律師,建議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增訂但書,規定需經被告同意始得由家屬委任律師,以防範不當干預。

臺中地檢署戴旻諺檢察官則針對羈押聲請書及羈押裁定的秘密性提出分析。他指出,多數法院(如臺南高分院112上訴字第1355號判決)認為此類文件屬偵查秘密,但少數判決(如臺南高分院113上更一字第40號)認為裁判送達後可由受送達人任意轉發,故不屬秘密。戴檢察官認為後者見解值得商榷,因送達不等於公示,公開散佈仍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研討會的價值與展望

本次研討會透過檢察官、律師及學者的多元視角,針對偵查中辯護權的定位與範圍進行深入交流,提供極具價值的實務經驗與學理觀點。與會者一致認為,辯護權的保障與偵查效能的維護並非對立,而是需要在制度設計與實務操作中尋求平衡。研討會不僅為檢辯雙方搭建對話平台,也為未來法制改革奠定基礎。

全國律師聯合會、最高檢察署與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表示,將持續推動類似研討會,廣納各方意見,逐步形成共識,作為修法與實務操作的依據。法務部也承諾將參考研討會成果,與相關單位合作完善刑事訴訟制度,確保被告權利與司法公正得以兼顧。

此次研討會的成功舉辦,不僅彰顯我國司法界對人權保障與偵查效能的重視,也為偵查中辯護權的合法行使範圍提供更清晰的指引。未來,隨著制度的不斷完善,檢辯學三方的合作將持續推動刑事司法的進步,為公平正義的實現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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