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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葉元之護航猛跳針 謝震武舉法條解釋「行為犯、結果犯」差異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國民黨立委葉元之。(資料照)
國民黨立委葉元之。(資料照)

莊文仁/核稿編輯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罷免幽靈連署頻傳,檢調今大動作搜索國民黨宜蘭縣黨部。國民黨立委葉元之昨日在節目上護航死亡連署「有人偷東西就要判死刑嗎?過去有人抄名單,檢方講說是『結果犯』,現在我衝你黨部直接收押,這就是比例原則的問題」,並與民進黨議員趙怡翔發生爭執,媒體人謝震武在節目上舉法條解釋「行為犯」跟「結果犯」差異。

葉元之在23日《新聞面對面》的節目中談及罷免吳沛憶、吳思瑤死亡連署事件,表示「有人偷東西就要判死刑嗎?過去有人抄名單,檢方講說是『結果犯』,現在我衝你黨部直接收押,這就是比例原則的問題」並稱民進黨要把國民黨斬草除根。趙怡翔在葉元之的說法後,一度受不了想要澄清。

謝震武在兩人說完後,解釋「行為犯」跟「結果犯」2個法律名詞,提到原來的刑法210條偽造文書條文,用語是「偽造、變造他人簽名、印文、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在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是「結果犯」,也就是你做了這件事情、要產生這樣的結果。

根據後來改的選罷法98之2條「如果偽造他人的簽名、印文、署押,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提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就叫「行為犯」,只要簽了連署是偽造,這個行為下去就是這樣。

謝震武直言,「行為犯」跟「結果犯」是不同法律樣態,至於時間點,選罷法是在2月18日生效,但國民黨有些送件是在2月7日左右,時間點是在這之前,但若中間有經過補件,補件假設是在2月18日以後,就會適用到選罷法這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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