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在1969年被婦人小萱(均化名)收養為養子,由於養母在2014年底死亡,後來養母的親生小孩過世時,養母的配偶、小孩、手足都拋棄繼承,但並沒有告訴他,直到法院通知他是繼承人,才辦理拋棄繼承。養母還有3女1子,他不想以後還要再辦理拋棄繼承,所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阿國表示,他沒有繼承養母的遺產,這些年來他都常與原生家庭的手足聯絡,反而跟養母那邊沒有聯繫,養母過世後,他有去送白包,但沒有參加告別式。因為50年前要改姓很難,養母跟生母是親姊妹關係,而他的外公沒有生兒子,所以就讓他給阿姨收養。
阿國的本生家庭姊妹到庭陳稱,她同意終止收養,平常有與阿國聯繫,而且阿國也常常去看生母,而生父已在1999年過世。而且稽徵所函覆小萱的遺產稅申報資料顯示,並未有小萱的財產所得資料及遺產稅申報記錄,足認阿國表示未繼承養母小萱的遺產為真實。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終止與養母的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