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在土地銀行某分行擔任工友廿五年,利用主管信任、同事情誼,涉利用收取分行承租戶水電費時,沒確實繳回,六年私吞二六五萬元水電費,直到銀行抽查驚覺短少才發現;台中地院以陳自首坦承、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侵占罪判刑六月,緩刑二年。可上訴。
檢方查出,五十一歲陳姓女子一九九八年起,就在土地銀行分行擔任工友,負責行舍清潔、收寄信件,也要處理水電費、遞送水電費單給分行的承租戶、收承租戶水電費等。
陳女涉利用分行主管多年同事情誼及信任,從二○一七年一月至二○二三年十二月間,在處理分行承租、出租代收付款時,藉協助收取分行同棟三樓、四樓承租戶水電費,多年來持續私吞放在自己收納櫃,未據實填報入帳,分行應收款項因此短少二六五萬四五○五元,其中一五四萬多元被陳女挪為己用。
土地銀行二○二四年做年度碳盤查時,因抽查該分行用電情形,才發現行舍與承租戶的水電費用分擔有異狀,經內部調查後,陳女自行向台中地檢署自首。
陳女坦承認罪,並向土地銀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加上行員主管證詞、相關承租戶契約及水電費可佐,檢方依法起訴。
台中地院審酌,陳利用職務之便侵占銀行款項,考量她犯後始終坦承、積極賠償,並以面額三百萬元土地銀行整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為質押返還予銀行。審理後依業務侵占罪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應受法治教育三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