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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左轉未讓直行害騎士摔傷 駕駛「這行為」慘遭吊照3年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1天前 • 簡銘柱

彰化一名許姓男子開車左轉時未禮讓直行機車,導致騎士緊急煞車摔傷,許男當下未停留協助就醫即離開現場,事後雖與傷者和解,仍被依「肇事逃逸」裁罰6000元、吊銷駕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許男不服提告,辯稱「沒看到對方摔倒」,但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後打臉其說法,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112年3月7日下午駕駛小貨車行經彰化鹿港鎮彰鹿路8段與青雲路口,綠燈起步時未依規定讓直行機車先行,導致對向尤姓騎士為閃避而失控摔車,手腳多處挫傷。許男當下未停留協助,直接駛離現場,事後被警方依監視器畫面追查舉發。

許男在法庭上喊冤,強調「兩車未碰撞」,且當時專注左轉,未發現騎士摔倒,加上對方倒地位於視線死角,主觀上無逃逸故意。他還稱,偵查中坦承犯行是「為換取緩起訴」,不應作為裁罰依據。

然而,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許男車輛左轉時,與機車距離約23.8公尺,中間無障礙物阻擋,且畫面清晰拍到騎士減速、傾斜至倒地的過程,認定許男「應可看見事故發生」。此外,許男未達路口中心即提早左轉,明顯違規,對可能造成的風險難諉為不知。

法官指出,肇事逃逸的認定不僅需客觀離開現場,主觀上也須具備「知悉肇事仍決意離去」的故意。許男既違規轉彎,又未停留處理,已構成逃逸要件。

許男另主張,已與騎士達成和解並賠償,且需開車接送重度身障子女就醫,盼減輕處罰。但法官強調,道交條例明定肇事逃逸「一律吊照並3年不得考領」,屬立法裁量範圍,行政機關無權酌減。罰鍰6000元也在法定額度內(3000至9000元),難認過當。

全案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許男之訴,維持原處分,訴訟費用300元由他負擔。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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