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從事科技業的王姓男子,去年12月間,搭乘捷運板南線時,見到一名身穿短裙的女子,一時好奇下,竟拿起手機偷拍對方裙下風光,卻當場被對方抓包,女子氣得將王男攔下並報警處理,王男則是多次向對方鞠躬道歉,後續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王男過去並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迄今未能與對方和解獲得原諒等情狀,因此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去年12月9日晚間6時許,搭乘捷運板南線,行經龍山寺站與江子翠站之間,見被害女子身穿短裙,竟拿起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將手機放在手提包上,由下往上拍攝對方裙下風光,卻當場被抓包,抵達江子翠站出車廂後,立即將王男攔下並報警處理。
檢方根據雙方筆錄內容,被害女子指證歷歷,王男則是坦承犯行,此外,監視器清楚拍下警方查扣手機及王男在月台被攔下後,多次向被害女子鞠躬道歉的事實,依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罪將他提起公訴。
新北地院審理時,考量王男為智慮成熟的成年人,具有一定生活經驗,為滿足一己私慾,竟偷拍被害女子裙底影像,嚴重影響對方身心,欠缺尊重他人隱私權的法治觀念,另審酌他坦承犯行,過去並無前科,至今未能與對方和解獲取原諒等一切情狀,因此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扣案的手機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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