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的兒子阿華(均化名),因身心障礙導致生活無法自理,自去(2024)年中被社會局安置於護理之家,每月費用高達3.8萬元。阿國與小萱分別高齡81歲、75歲,都無謀生及工作能力,僅仰賴老人生活津貼補助,實在無力負擔兒子阿華的安置費,因此依法聲請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對父母親的請求,他並無意見。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又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而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同法第1118條前段亦有明定。
負扶養義務人需有扶養能力,所謂有扶養能力,是指負扶養義務後仍可維持自己原有相當之生活而言,亦即負扶養義務後,生活雖非毫無減縮,但不應因而發生重大惡化,故反面推論,若負扶養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導致自身生活無以為繼,應認負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其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國在最近的1個年度所得僅2萬8494元,名下財產僅一輛汽車,而小萱則是無收入,名下也無財產,而他們2人所居住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6900元,他們的收入明顯不足以支持基本生活。
法官考量,阿華現年57歲,父親阿國與母親小萱對兒子阿華,僅是生活扶助義務,也就是在一方無法生活,他方有扶養能力,才負有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所負者乃在不犧牲自己地位相當的生活限度內,對受扶養權利人為必要之扶助。
法官審酌,阿國與小萱因年事已高無謀生能力,名下也無財產藉以維持生活,已無法維持自己生活,還需仰賴老人生活津貼補助,他們已經沒有餘力扶養阿華。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與小萱請求免除對兒子阿華的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