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指控母親歡歡(均化名),在她年幼時就已經離開家庭,未曾扶養過她,她由父親扶養長大,母親當年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若是要她負擔對母親之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因此依法請求准予免除她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考量,歡歡現年67歲,自去(2024)年9月起安置在護理之家,歡歡因罹患糖尿病,導致無完全生活自理能力。她在最近1個年度並無申報所得,名下財產價值為2元,依據歡歡的現況及所得、財產情形,堪認現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自有受扶養之必要。
小萱的姑姑證稱,小萱從出生到成年這段期間,生活扶養費用都是她的父親負擔,還有祖母作手工補貼,也由祖母幫忙扶養,而歡歡沒有盡到扶養責任,時常離家出走,偶爾回來探視一下就走了,小萱的父母在1987年離婚,離婚後歡歡只有偶爾回來看一下就馬上走了。
法官審酌,小萱主張母親歡歡過往無正當理由,就未善盡扶養她的義務,應可採信。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免除她對母親歡歡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