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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碩士男搭捷運露鳥碰女子臀部!被正義姐喝斥嚇跑 公然猥褻判3月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15小時前 • 發布於 17小時前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楊姓男子去年(2024年)涉趁上班擁擠人潮掩護,竟在台北捷運車廂內「露鳥」碰觸1位女乘客臀部,被1位正義姐喝斥、嚇得塞回褲襠落跑,到案辯稱當時張手遮住命根子、別人看不到,被害人也同意和解撤告,台北地院審結,將他所涉性騷擾罪嫌判決公訴不受理,但露鳥涉犯公然猥褻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擁有碩士學位、已婚從事服務業的楊男,去年5月8日上午8點多,在北捷淡水信義線民權西路站往雙連站的車廂內,悄悄「露鳥」用右手扶著,碰觸站在他前面的1位女子臀部取樂,以為身邊擠滿上班尖峰時刻的人潮,不會被發現。

但1位眼尖正義姐早就在注意他,突然大聲喝斥,楊男嚇得趕緊塞回褲襠、到站立刻落跑,被害人得知遭輕薄,報警循線逮人。

楊男到案坦承露鳥性騷擾,與被害人和解獲撤告,但檢方起訴他涉犯非告訴乃論的公然猥褻罪嫌,楊男辯稱當時攤開左掌遮住自己命根子,並無讓人觀覽意圖,也應該沒人注意,律師替他辯護指稱,車廂內監視畫面可見,正義姐喊聲前,周圍乘客無人發現楊男舉動。

法官審理認為,「公然」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況,不以真的有人觀看為必要,而「猥褻」則是足以刺激、滿足性慾或引起一般人興奮、羞恥或厭惡感的一切與性有關之行為,

法官指楊男在人潮眾多的捷運車廂內掏出生殖器,甚至用來碰觸女性臀部,目的是滿足自己性慾,不怕被人看到,也真的被正義姐和另1位女乘客看到,以他碩士畢業的智識程度,應可理解光用手掌遮檔,不可能阻絕身邊乘客視線。

因被害人同意和解撤告,法官將楊男所涉性騷擾罪嫌判處公訴不受理,但公然猥褻罪不能撤告,法官指楊男本案為滿足一己私慾、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天1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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