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周姓男子將愛車停在「自家門口」,卻被警方認定「妨礙他車通行」開罰900元,他不服提告,堅稱停的是「私人土地」,結果法官當場打臉,判他敗訴,還得倒貼300元訴訟費!
周男去年7月將車停在臺南市某巷弄前,警方以「顯有妨礙他車通行」為由開單,移送交通局裁罰900元。他氣得跳腳,強調該處是「自家門口私人土地」,員警當下也查證過,怎麼還會被罰?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處分。
台南市政府交通局拿出證據反駁,強調該地點屬「都市計畫道路」,由區公所養護,並非私人土地。更關鍵的是,從警方採證照片可見,周男的車直接停在路中央,導致其他車輛難以通行,明顯違規。
法官審理後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要是供公眾通行的地方,不論公有或私有,都算「道路」。而周男停車的位置不僅是公共路段,還直接擋住通行動線,確實構成違規。
此外,法官更狠打臉周男的「私人土地」說法,強調該處早已被劃為都市計畫道路,並有區公所公文佐證,「不是你家門口就能隨便停!」最終判他敗訴,維持900元罰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