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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防「重複扶養父母」 財政部祭11項認定原則

CTWANT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中國時報吳靜君
報稅季防「重複扶養父母」 財政部祭11項認定原則
報稅示意圖。(圖/中國時報記者吳靜君攝)

5月報稅季來臨,綜所稅誰來申報扶養父母、直系尊親屬,常常會讓兄弟姊妹吵得不可開交、家庭失和。財政部公布「認定原則」,按順序來判斷,依序是可以直系尊親屬出具書面意思表示、扶養者協議、監護宣告的話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若都不是前3項情況的話,就依據扶養事實認定。

依據法規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之扶養親屬,每人各可減9萬7000元,如果超過70歲每人還可以減除14萬5500元,多扶養的話在稅負方面可以減輕負擔。

過往國稅局都有相關的認定方式,但是因為法律位階太低且多數的納稅義務人都不太清楚相關規定,所以多少都有爭議的情況出現。因此財政部今日公布認定原則,釐清由誰來扶養、降低家庭紛爭,除了前述的4項順序之外,財政部也把「扶養事實」明列,降低報稅時糾紛。

扶養事實共計有11項來認定申報扶養者與該直系尊親屬親等近者;課稅年度與該直系尊親屬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健康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該直系尊親屬在課稅年度為申報扶養者全民健康保險的依附投保眷屬;申報扶養者為該直系尊親屬投保人身保險之要保人;申報扶養者負擔該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醫藥費。

聘僱看護工照護的雇主,且於課稅年度負擔其看護費用;該直系尊親屬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者,課稅年度負擔其長期照顧費用。該直系尊親屬若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依據年度負擔其住宿費用及探視天數。以及其他扶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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