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劉姓婦人晚間在枋寮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錢,張男一旁埋伏,當劉婦領完錢後隨即上前將劉婦壓制在地,搶7萬6千元後逃逸,劉婦報警,警方在20分鐘後在附近一輛計程車發現張男,張男只花730元,就被警方逮捕。屏東地院依強盜罪判張男處5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全案發生在2024年11月20日晚間8點38分,張姓男子看到劉姓婦人領完錢後,徒手壓制劉姓婦人,劉姓婦人只好將剛提領7萬6000元交給張男。張男隨即逃逸,警方獲報後展開調查。
判決指出,張男實際只花730元,就被警方逮捕,之後將剩下7萬5270元還給被害人劉婦。
判決指出,審酌張男正值青壯,具勞動能力,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僅因已身經濟狀況不佳,即率為本案犯行,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獲取7萬6000元財物,所為不僅破壞被害人對財產的支配,對社會治安造成威脅,行為顯不足取,另考量張男有違反電信、竊盜等前科,考量坦承犯刑,有意願補償被害人。但被害人無調解意願,依強盜罪判處5年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