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涉非禮兩名小五女生 要求目擊學生不要揭發 官斥行為令人咋舌判囚2年2月
32 歲前小學教師涉於 2023 年,在課室先後非禮兩名 11 至 12 歲的小五女學生,另要求兩名目擊的學生不要講出事件,被控非禮、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 5 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其中 4 罪罪成,1 項非禮罪因事主忘記案發日期而罪脫。
被告周一(22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兩年兩個月。暫委法官勞潔儀指,被告身為教師侵犯小學生,行為「令人髮指」,其中一次更於全班同學在場時犯案,「令人咋舌」。官指,事件嚴重破壞誠信,「令本來應是安全的學校變質」,致事主不敢上學,至今仍感到憤怒。官又指,雖然同情被告妻子剛誕下男嬰,患產後抑鬱需要人照顧,但法庭須向社會發清晰訊息。
求情:被告積極參與教會、義工活動
綜合暫委法官勞潔儀引述的求情陳詞,以及辯方庭上的補充求情,被告王輝文(現 32 歲)是家中獨子,生於有濃厚基督教信仰的家庭,積極參與教會活動,擔任青少年小組的導師,亦熱心參與國際義工服務,曾到雲南義教小朋友。他在 2017 年開始在事發的學校任教,因事件已失去教席,不能再從事教育界,多年來的努力付諸東流,亦對家庭帶來沉重打擊,要承擔精神、經濟上的壓力。
被告父母、妻子、外家、同事、學生、教友撰寫多封求情信,形容被告年輕有為、熱心助人、孝敬父母、勤勞,是家中的精神支柱,全家都需要被告照顧,例如接送父母和探望外婆,被告亦主動承擔家務,接載太太出入。信中又提到他愛護學生,常自資送禮物給學生,又在教會帶領青少年,與他們相處融洽,從沒越軌行為。
求情:兒子裁決日出生
辯方指,被告的妻子在裁決日凌晨誕下兒子,被告只見過兒子一眼便要還押,至今都未有機會再見到兒子。而被告的妻子患上產後抑鬱須服藥,情緒脆弱,無法獨自照顧兒子,需要母親及家姑幫忙,被告因此倍感愧疚。辯方望法庭輕判,讓被告盡快完成服刑,回家照顧家人。
報告:事主一度不敢上學
辯方又指,事主沒因本案患上臨床心理障礙,創傷報告顯示她雖然案發時情緒受創,但接受訪談期間情緒穩定、言語清晰,亦於被告被捕後感到安心,恢復進度良好,沒有長期影響。
官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指,事主曾感到困惑,不明白為何被選中為侵犯對象、被告背後有何意圖,亦不明白教師為何非禮學生。她曾因害怕再被侵犯而不敢上學,經長時間掙扎才揭發事件,又害怕因被告是教師,沒有人相信她,常發惡夢、在午夜驚醒、食慾不振。
報告:事主對事件仍深感憤怒
報告又提到,事件被揭發後,事主復原進度良好,獲身邊的人支持,但心理學家認為不能低估事件帶來的影響,提到事主於揭發事件前,刻意壓抑感受,獨力承受驚恐,至今仍不時浮現案發情景,感覺憤怒、後悔、憎恨被告,因被自己曾相信的人背叛、傷害。
報告指,事主對事件的反應仍然強烈,曾以大聲、受困的聲線說:「我冇搞過佢,佢就性侵我,無綠無故被佢做啲咁嘅嘢,我不無辜嗎?大人對細路仔做咁嘅事,你不羞恥嗎?」反映她仍然感憤怒,報告建議若她繼續經歷情緒困擾,需尋求心理治療。
官:被告行為令人咋舌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 30 歲,事主年僅 12 歲,年齡差距大,而被告是教師,事件嚴重破壞事主對他的信任。雖然被告沒使用恐嚇、利誘和暴力,但他對事主而言是有權力的人,事主必然擔心觸怒他會有後果。
官指,被告在事主拒絕下,仍堅持要她坐在自己大腿,然後侵犯她,其中一次更在全班同學都在場時犯案,「令人咋舌」。另一次被告與事主獨處時犯案,伸手入事主的上衣摸其胸部,事主兩度推開才放手,行為「令人髮指」。
官強調,創傷報告指不能低估事件帶來的影響,而證供顯示,被告知道事主父母離異,各自有新家庭,事主由祖母照顧,故他應知道事主家庭的支持較少。
官:同情被告妻子但須發清晰訊息
針對妨礙司法公正罪,官認為被告是教師,對兩名目擊的學生而言是有權勢的人,兩名學生亦知道被告的妻子在同一學校擔任主任教師,故害怕若如實講出事件,會遭受被告報復。官指兩名學生正處於易受影響的年紀,斥被告身為教師,向他們灌輸了錯誤價值觀。
法官將 3 項猥褻侵犯罪的量刑起點,各定於監禁 10 至 12 個月;妨礙司法公正罪則以監禁 12 個月為起點。官接納被告案發前品格良好,每項控罪下調 1 個月刑期,又指雖然非常同情被告的妻子,但必須向社會發出清晰訊息,顯示罪行嚴重,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判被告囚 26 個月。
1 非禮罪「技術性」罪名不成立
被告王輝文(32 歲)被控於 2023 年 3 月至 5 月 19 日,於天水圍某小學三度猥褻侵犯 12 歲女童 X;同年 4 月某日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Y;同年 5 月 22 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指示 A 及 B 隱瞞自己猥褻侵犯 X。
暫委法官勞潔儀早前裁決時指,4 名控方證人供詞一致,認為細節並非案發時僅 11 至 12 歲的小童可捏造,且涉及事主 X 的非禮事件,發生時有他人在場,若 X 捏造事實「可以有好多人作供反駁」; 官另指,相信被告曾侵犯事主 Y,惟 Y 忘記案發日期,在技術層面上,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裁定涉及事主 Y 的猥褻侵犯罪名不成立。
DCCC115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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