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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煽動貼文判囚5天 「香港獨立黨」葡籍成員終極敗訴

on.cc 東網

更新於 11月04日07:40 • 發布於 11月04日07:40 • on.cc 東網
終院上訴委員會於昨日頒令拒絕上訴人的申請。

居於英國的葡萄牙籍男子,替曾在英國註冊成政黨的「香港獨立黨」營運多個社交平台,被指屬該黨的骨幹成員,並於2019年起共發布42則貼文,宣揚港獨等。該漢於去年承認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判囚5年。他不服刑期申請上訴許可,今年4月被上訴庭駁回。他之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亦被拒。而該漢亦直接向終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不過終院上訴委員會於昨日(3日)頒令拒絕其申請,換言之,上訴人就其上訴被裁定終極敗訴。

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於周一頒令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並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41歲葡萄牙籍上訴人黃煡聰,持有香港身份證,曾經在香港任職音樂教師,案發期間為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原審法官練錦鴻將案件界定為「情節嚴重」,以監禁7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為認罪所以下調至5年監禁,即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被告最低刑期,不獲全數認罪扣減。

上訴人提出上訴的其中一個議題,是國安法第21條的量刑檔次,是否適用於《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上訴庭早前裁定,國安法刑罰檔次適用於串謀罪,不能低於下限,駁回上訴。上訴人再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時上訴庭則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9條以「為免生疑問」為開首,其立法目的,明顯是為釐清《國安法》的罰則適用於相關訂明罪行所衍生的串謀罪、煽惑他人罪或企圖罪。《國安法》第21條的立法用意,是其刑罰機制同樣適用於串謀罪。申請人所謂的法律漏洞根本就不存在。

案件編號:FAMC 2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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