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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歲男認6度強姦親女、首犯案時女兒僅11歲 案情指母親曾籲不報警以保聲譽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10月16日08:50
61歲男認6度強姦親女、首犯案時女兒僅11歲 案情指母親曾籲不報警以保聲譽

61 歲男子被控在 2015 年 5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間,6 度強姦及 3 度非禮親女,首次強姦時女兒僅 11 歲。被告周四(16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所有控罪。法官杜麗冰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18 日判刑,為事主索取創傷、精神科報告,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案情指,被告長居香港,事主 2003 年出生後則一直居於內地。事主 11 歲時,被告曾在海豐縣事主家中,強姦及兩次非禮事主,並警告事主不要將事情告知他人,又給事主共 300 元人民幣。
案情續指,事主 2021 年到港,其後一直與兄長居住在一間劏房,被告曾 5 次在單位內強姦事主,又在其中一次事後,拍下事主陰部,再向她展示照片。事主曾告訴母親,遭被告強姦一事,母親要求事主為自己聲譽著想,不要報警。事主曾嘗試自殺,獲救後把事件告知警方,警方在被告探病時將他拘捕。

涉 3 項非禮、6 項強姦

被告 T.M.L,被控 3 項猥褻侵犯罪及 6 項強姦罪。就猥褻侵犯控罪,他被指於 2015 年 5 月,在中國海豐縣兩度非禮女子 X,以及在 2021 年 9 月在紅磡新柳街一單位內非禮女子 X。

就 6 項強姦罪,被告被指於 2015 年 5 月至 6 月期間,在中國海豐縣強姦女子 X,以及在 2021 年 9 月至 2022 月 3 月,在紅磡新柳街一單位 5 度強姦女子 X。

案情指,事主 X 出生於 2003 年,被告 T.M.L 是其生父。X 一直與生母及兄長在中國海豐縣居住,被告則一直住在香港。X 印象中,在小一才首次見被告。X 12 歲時,被告會恆常到海豐縣探望 X 一家,並留在她家;X 除了與被告發生過性行為,未有過性經驗。

11 歲時首遭強姦事後被告於房門「攝」錢

案情指,2015 年 5 月,X 當時 11 歲,一日她放學後約下午 4 時,X 與兄長同在家,被告突然抱 X 及強行放她在大腿上,再強吻 X,將舌頭放入 X 口中,時長約 2 分鐘。X 曾推開被告不果,被告停止後,X 告訴被告她不喜歡,但被告向 X 說,父親親吻女兒是正常的。

同日晚上 9 時,X 的母親帶 X 的兄長、弟弟外出,被告突然闖入 X 的房間,並將 X 強行帶到飯桌上,脫去她的衣服,將舌頭伸入 X 口中,用手擠 X 的胸部,再脫去 X 的褲子、內褲,將手指放入陰道。X 感覺痛,不斷大叫制止不果。

數分鐘後被告停止,X 拿回衣服,跑回房間哭泣。被告叫 X 不要向他人透露事件。家人回家後,X 在房門發現有兩張 100 元人民幣「攝」入。X 的母親告訴 X,被告好心給她零用錢,X 不想要並轉交母親。

案情續指,案發後兩星期,被告突然闖入 X 的房間,脫去 X 所有衣物,吻她的乳頭及陰部,X 嘗試將被告推開不果。被告脫下褲子,將陰莖放入 X 的陰部並發生性行為,X 感疼痛。之後 X 拿出陰莖並清理 X 的陰部,X 見到紙巾上有血迹。被告拿走紙巾,並警告 X 不要告訴任何人。X 立即關門並哭泣,一小時後,X 見一張 100 元人民幣穿過房門入房。

疫情期間到港、隔離時被姦

案情續指,2021 年 9 月疫情期間,X 到港後因隔離政策,要在紅磡新柳街的劏房隔離 14 天。她當時與兄長同住,兄長睡下格床、她睡在上格床。

她到港的第二日凌晨 4 時許,X 見被告進入房間,並見到被告與兄長睡在下格床。約清晨 6 時,X 見兄長出外工作,她繼續睡覺,之後感到褲子被脫去、被告在她身上。被告又脫去她的胸圍、內褲,吻她的嘴並將手指放入她的陰部。X 感疼痛並大叫,推開被告不果。5 至 10 分鐘後,被告停止並離開上格床,叫 X 不要告訴他人。

一日內兩度強姦

案情續指,事後翌日凌晨 4 時許,X 在床上玩手機,見被告進入房間,並與兄長同睡下格床,她繼續睡覺,之後感到有人壓在她身上,見被告全裸,她被強行脫去所有衣物,被舔乳頭,及將手指及舌頭放入陰部。

被告之後再將陰莖放入 X 的體內,強行發生性行為。X 大叫反抗,推開被告不果。

數分鐘後,被告停止,並在 X 的肚上射精,在床上留下紙巾,期間 X 不見被告有使用安全套。X 感害怕並在床上哭泣後便睡去。

同日稍後,事主再全裸爬上上格床,強行將陰莖放入 X 的陰部及性交,X 嘗試推開不果,數分鐘後被告在 X 的肚子上射精。X 不見被告有使用安全套。被告事後用紙巾清理精液後離開單位。X 之後在廁所清潔,期間下體感疼痛並流血。

事後拍攝事主陰部

至 2021 年 11 日某日凌晨 5 時許,被告爬上上格床,壓在 X 身上,將她弄醒。被告強行脫去 X 所有衣物,吻她的頭與嘴,X 大叫求救,並叫被告不要再侵犯她,被告遂用手蓋住 X 嘴巴。X 嘗試腳踢被告反抗,壓她在床上,用手摸 X 的胸部及陰部。

被告脫下褲子,並用手打開 X 雙腿,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強行與 X 發生性行為。數分鐘後,被告在 X 的肚子上射精。事後 X 感害怕及疼痛,不敢離開上格床。

10 分鐘後,被告回到上格床,再將 X 壓到床上,將震動器放在她的陰部。X 當時告訴被告,她感到疼痛及不適,嘗試腳踢被告反抗。被告再於沒有使用安全套情況下強姦 X,數分鐘後在 X 的肚子上射精。被告之後用手機拍下 X 的陰部,並給她看照片。X 感害怕。

事後兩、三日,X 下體一直疼痛。由於她來港時間不長,所以沒有向任何人透露過事件。

事主曾相信被告不會再犯

案情續指,去到 2022 年 3 月,X 認為被告不會再侵犯她,因為被告有一次到劏房,與她的兄長睡在下格床,而沒有侵犯她,案發當日 X 便要求被告帶日用品到房間。同日下午,被告帶同日用品到場,X 睡覺時感到有人壓在她身上並脫去她所有衣物,被告將陰莖放入 X 的身體強行發生性行為。X 大叫反抗,推開被告不果。

10 至 15 分鐘後,被告在 X 的肚子上射精,被告 1 分鐘後離開單位。X 之後洗澡,事後亦沒有再見被告,而她一直擔心被告會再侵犯她。

事主嘗試自殺、被告探病被捕

至 2022 年 4 月 19 日,X 在微信告訴母親,她中一時首次遭受被告強姦,之後她到港後再遭被告強姦,母親當時向 X 稱感到憤怒,並叫 X 收集證據報警處理。惟翌日母親只斥責被告,要他承諾不會再犯,並要 X 為聲譽著想不要報警。

於 2023 年 10 月18 日早上 7 時許,X 嘗試自殺,事後獲救並告知警員自己被強姦。被告到伊利沙伯醫院探望 X 時,當場被捕。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曾與 X 性交,並指他知道每次性行為未經 X 同意。

事主為情婦所生庭上透露被告患癌

被告承認以上所有控罪及案情。控方讀出被告背景指,他今年 61 歲,任職廚師,有 3 項案底,其中 1987 年曾因非禮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而未曾被判監。被告曾與妻子誕下 3 名子女,另與情婦誕下兩子一女,其中 X 是由情婦所生。辯方透露,被告現為癌症病人。

法官杜麗冰案件押後至 11 月 18 日判刑,期間為 X 索取創傷報告,而由於 X 曾自殺,會為她索取多一份精神科報告。另為被告索取一份背景報告。

HCCC40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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