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男涉養女小四至中四期間四度非禮 判監3年3個月 官稱事主需長期心理治療
49 歲男子被指 2016 年至 2023 年,四度在家中非禮當時就讀小四至中四的養女,包括隔衣摸胸和私處。事主因生母搬走,她和胞妹由養父照顧,擔心失去依靠而啞忍,直至一次遭養父脫褲子至露臀,終向社工披露及報警。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 4 項非禮罪成,周一(10 日)於區域法院被監 3 年 3 個月。
暫委法官陳淑文判刑時指,被告首次犯案時事主年僅 9 歲,他更「一而再再而三」犯案,行為變本加厲,在事主的生母搬走後,被告「有恃無恐」,乘機扯下事主的衣物侵犯她,「作出如此卑劣的行為」,致事主出現創傷後遺及解離症狀,需要長期的精神及心理治療。
被告 C.C.S.(被起訴時 47 歲,現年 49 歲,印刷工人)經審訊後被裁定 4 項非禮罪成,控罪日期橫跨 2016 年至 2023 年 2 月,當時事主 X 介乎 9 歲至 15 歲。
官:被告行為變本加厲
暫委法官陳淑文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指他在澳門求學至小三畢業,其後任職印刷工人,他在 1993 至 95 年有 3 次刑事定罪紀錄,與本案性質不同,精神及心理報告評估其精神狀態平穩,重犯風險低至中。惟報告強調,此評估是基於相當有限的資料。
官指出,被告比事主年長 31 年,他身為事主的養父,犯案涉及破壞誠信。在首次案發時,事主年僅 9 歲,其後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犯案,行為變本加厲,包括隔衣物摸事主的私處,令她因痛楚驚醒。
在事主生母搬走後,被告更「有恃無恐」,扯下事主的衣物,「作出如此卑劣的行為」,對事主明顯造成困擾,創傷報告評估她出現創傷後遺及解離症狀,建議她接受長期精神及心理治療。
官指考綜合案情、背景、被告家人的求情信及多份報告,考慮到本案非同類型案件最嚴重的一例,分別以 12 個月、27 個月、18 個月及 21 個月為 4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案中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 39 個月。
被告否認 4 項非禮罪
官今年 9 月裁定被告 4 項猥褻侵犯罪成,裁決時引述的案情指,被告與事主沒有血緣關係,被告與事主的生母曾是情侶關係,兩人育有一女,案發時被告、事主母親、事主及同母異父的胞妹同住。生母後來搬走,留下被告與事主及胞妹同住。
4 項控罪指控,分別指被告趁事主入睡時,隔住內衣摸事主的胸部及說「小心我插你」、隔住衣物摸事主的私處、隔內衣摸事主胸部及脫下事主的褲子至她露出臀部。
DCCC27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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