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非禮10歲女獲判無罪 官指事主推翻自己證供 寄語父女忘懷事件
60 歲在內地工作的男子,被指在疫情通關後返港,非禮 10 歲女兒,他否認 4 罪受審,周三(26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無罪。法官練錦鴻指,事主與保母供詞不符,又指事主在辯方盤問下,同意沒遭被告侵犯,推翻自己的證供,「最令本席難以釋懷」。
官強調,控方未能盡舉證責任,或事主證供有不如人意之處,不等同被告沒作出不當行為。他又指,相關指控會對兩父女的關係,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盼兩人忘懷事件,盡快重過正常生活。
官:難以置信事主沒「自動」抗拒
事主 X 供稱,在 2022 年 7 至 8 月某日,入睡時被父親摸胸、指插私處,在其他場合遭摸臀部、大腿。她向保母投訴,保母詢問被告此事後遭解僱。保母書面供詞提到,發現 X 避免跟被告接觸,X 在同年 9 月向她稱,「爸爸瞓覺時摸我大腿」。
本案爭議 X 供詞的可信性。法官練錦鴻裁決指,X 的證供如辯方所指,本身有很多不能調和之處。例如在首兩次事件,X 稱在主人房遭被告非禮,同房的孖生姐姐正在睡覺;官認為,如房內出現異聲,理應驚動 X 的姐姐。
官續指,X 被非禮後沒作聲反抗,可能是因她年少、受驚不懂反應,惟她沒做出「自動」抗拒的動作,被侵犯後隨即睡去,「這點本席認為難以置信」。
官:事主與保母供詞不符
官另稱,X 的供詞與保母供詞不符。例如就 X 向保母投訴的時間,X 提出多個版本,先指事發後數天投訴,其後指於 2022 年 9 月投訴,又指被告於同年 12 月回港,她不願再與被告同睡,才向保母提及被告的不當行為。
官再舉例,X 供稱不想再與被告同睡,而向保母投訴;保母則指,她目睹 X 不願與被告接觸,查問下才知悉被告摸 X 的大腿。至於保母的離職原因,X 稱保母為她勸說被告,導致被解僱;保母則指因私人理由請辭,質疑 X 有所隱瞞。
官:事主同意沒遭被告侵犯
針對辯方盤問時向 X 指出,「爸爸返嚟第一晚,冇侵犯過你」,X 回答同意。
官指,辯方問題極為清楚,並無誤解之處,惟 X 居然同意,被告沒侵犯她,「把自己就控罪一提出的證供推翻」,「最令本席難以釋懷」。官指,控方一度欲向 X 澄清,但遭他阻止,因控方不可以引導其傳召的證人。
官又指,如 X 要向保母投訴,應該提及最嚴重的不當行為,如摸胸、指插私處,但保母指 X 表示遭被告摸大腿。官指,上述是「信手拈來最不合理之處」,在重重因素下,不能在毫無疑點裁定,X 哪部分供詞是真實,哪部分供詞因她年紀小、屬無心之失。
官寄語被告父女忘懷事件
就辯方指出,X 有動機陷父親不義,因她對父親怨懟。官則指,這些情況在所有親子關係都會出現,不足以裁定是 X 造假的因素。
就控方指,X 於 2024 年 1 月向社工透露被非禮,屬新近投訴(即受害人於事發後最近的時間向其他人投訴),可以加強 X 供詞的可信性。官不同意,認為 X 並非在「最接近的合理機會下」作出投訴,又指 X 在社工引導下投訴,沒加強其證供說服力。
至於 X 稱,遭被告非禮後自殘鎅手,官引精神科醫生指,X 稱在 2023 年、小五下學期開始自殘,控辯沒要求醫生進一步解釋,如何診斷她情緒低落,同樣沒加強 X 的供詞可信性。
總括而言,官不接納 X 的供詞,認為控方無法證實指控發生,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官強調,控方未能盡舉證責任,或是 X 的證供有不如人意之處,不等同被告沒作出不當行為。他又指,相關指控會對被告及 X 的父女關係,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盼兩人忘懷事件,盡快重過正常生活。
被控 4 非禮罪
被告為 Z.F.(被控時 60 歲),庭上獲普通話傳譯,否認 4 項猥褻侵犯罪,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代表。
控罪指,被告在 2022 年 7 至 8 月某兩日、2024 年 1 月 16 日在香港新界某單位,以及 2023 年某日在香港非禮女童 X。當時 X 介乎 10 歲至 11 歲。
DCCC48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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