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否認與女童性交案 事主稱在施家性交30分鐘 辯方引相片質疑兩人正乘港鐵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一案,周三(5 日)進入第八日審訊。事主供稱,2011 年 3 月到達施的住所,傾談 30 分鐘後開始親吻,施脫去其校服,其後兩人性交約 30 分鐘。辯方質疑為何不擔心施的父母在期間回家?事主稱施「實牙實齒話屋企人未返」,故她相信施的說法。
辯方另引相片質疑,在那一次指稱性交事件發生時,事主其實正與施乘港鐵往尖沙咀。事主否認,又指無法確定該相片的日期,但肯定非性交當日拍攝。
辯方質疑施父母或在性交時回家
事主:擔心但信施說法
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周三續盤問事主 X。X 供稱,2008 年 11 月高山道公園非禮事件發生後,施主動表示送她回家,X 及後陪同施等巴士。X 同意,兩人步行至巴士站該 10 多分鐘間,沿途都有途人,但她沒向他人稱「呢個人(施)摸你」。她亦否認,與施步行至巴士站一事沒發生。
X 同意 2011 年 3 月 14 日,自己與施均打算發生性行為,指當日下午 5 時 30 分到達施在天水圍的住所,兩人傾談 30 分鐘後,施開始親吻及脫去其校服,當時她對施的親吻不感意外,「我哋平時都有親吻⋯但係佢越錫越肉緊,就除埋我件校服」。她指,兩人性交約 30 分鐘,並在下午 7 時 30 分一同離開住所。
林質疑,X 為何不擔心施的父母在他們性交期間回家?X 解釋,施「實牙實齒話屋企人未返」,故她相信施的說法,惟她仍擔心施的家人會回來。她否認當日沒有前往施的住所。
辯方指性行為事件沒發生
當時兩人正往用膳
林向 X 展示 4 張合照,指出 2011 年 3 月 14 日下午 6 時 56 至 57 分,兩人正乘搭「屯馬綫」往紅磡方向,當列車行駛至大概美孚、荔枝角公園位置時拍攝上述照片。X 反問,「2011 年邊有屯馬綫?」
林遂修改問題為兩人乘搭「西鐵綫」往紅磡方向。法官陳廣池打斷,問林「點解爭得咁緊要⋯你問得嚟應該係有咁樣嘅資料」、「呢條問題嘅路線應該一早準備⋯你本身話屯馬綫,係當證人話 2011 年邊有屯馬綫,你先恍然大悟」。
林解釋,「啱啱 junior 同我講西鐵綫改咗名做屯馬綫」。官則回應,「如果係被告提供呢啲相,又有佢嘅指示,咁你洗咩要 Google 呢?」
林再指出施當日在家工作,X「為咗早少少見佢」,與施相約在荃灣西地鐵站會合,再乘搭西鐵綫往尖沙咀吃飯,根本沒可能發生兩人在下午 7 時 30 分一同離開住所,甚或 X 所指控的性行為。X 一一否認。
辯方指事主常穿校服探班
引施客戶微言
林指出,兩人拍拖後,X 會在放學後到施工作地點探望他,故施曾着她不要經常到工作地點找他,稱 X 探望施時穿校服,「你咁樣搵佢令到佢嘅客戶有微言」。X 同意,探望施時穿校服,但否認發生過其餘事項。
林引述 X 於 2011 年 5 月 18 日在社交媒體上,向施發布的帖文,內容指「你返工好似好多嘢做,最衰我幫唔到你,仲成日俾麻煩你⋯我愛你啊」,指出「仲成日俾麻煩你」一句是指 X 經常探望令客戶不滿施。X 否認。
林指出,兩人拍拖期間,施工作繁忙,經常工作至深夜 11 時,故無法抽出時間陪 X。X 否認。
辯方指施提分手
事主不願並糾纏
林指,施在 2011 年 11 月提出分手不果,X 同年 12 月兩度前往施的住所,其中一次施更表明「真係冇可能(不分手)」,但 X 不斷發訊息及致電予施,請求不要分手,兩人糾纏至 2012 年 2 月,施終同意見面。
林續指,同年 3 月,兩人在 X 的中學附近見面,當時 X 送一件印有「LOVE STORY」上衣予施,稱「如果你唔肯收,我就唔走」,故施收下禮物,而事後 X 繼續發訊息及致電予施,希望兩人繼續情侶關係。直至 3 月尾,X 提出若施願意穿情侶裝與她「出最後一次街」,「就會放過佢」,施因而在 4 月 5 日與 X 外出。X 否認上述案情。
林展示 2 張兩人在 4 月 5 日的合照,指出施顯露不開心表情,質疑施當時不欲合照。X 則指,其中一張相片是在施不知情下拍攝,施的表情在另一照片「同平時咁上下」。
事主:影響施當選與否
非報警原因
X 其後在主控、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覆問下,澄清 2023 年在 Instagram 上,留意到施的親人宣傳他參選區議員時,是剛好「掃過見到」該限時動態,而非「特登撳入 account 睇」,及後因需時搜集資料,以及與風雨蘭社工商討報案事宜,故相隔 4 個月才正式報案,強調當時影響施當選與否,並非她考慮報警的因素,她亦沒留意施何時當選。
辯方早前質疑非禮事件後,X 沒向途人求助。X 在覆問下解釋,當時只看到一位途人經過,與他們相隔約 8 米,亦因當刻「反應唔切」,以及仍視施為其信任的人,故她沒求助。
控方申請非禮事件合照呈堂
官拒絕
控方關注,X 保留非禮事件當日與施合照的原因。X 指,沒清理電腦資料的習慣,「唔係特登保留被告嘅資料,只不過係無特別刪除」。
控方申請將 X 向警方提供、兩人於高山道公園的合照呈堂,指辯方盤問時曾稱 X 杜撰合照事件。辯方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反對,指盤問僅向 X 指出辯方案情,並質疑控方證據,沒明確指 X 杜撰事件。官最後拒絕控方申請。
控方又關注辯方庭上展出的「西鐵綫相片」相片,X 表示施常與她乘地鐵,無法確定該相片的日期,但肯定非性交當日拍攝。至於兩人 4 月 5 日的合照,X 則指當日為拍拖,又稱她亦有向警方提供這些相片,惟該兩張呈堂相片顯示施較「無表情」,「事實上唔係嘅」。
控方申請引入反駁證據,官押後至周五(7 日)處理口頭陳詞。
被告為元朗區議員
被告施駿興(現 38 歲)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根據民建聯網頁資料,施駿興於 2019 年時曾任第八屆青年民建聯副主席。施另亦是立法會議員馬逢國辦事處助理。施現任職元朗區議員,沒有報稱政治聯繫。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案件由區院法官陳廣池審理。辯方審訊期間曾申請「換官」,被陳廣池駁回。
DCCC9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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