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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7.21首名非白衣人罪成囚33月 官:被憤怒衝昏頭腦、以違法方式抱打不平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2024年04月10日09:40

2019 年元朗 721 襲擊事件,首名「非白衣人」、42 歲男子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周三(1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3 個月。案情指,他涉及在英龍圍與村民對抗、向白衣人擲物。

區院法官李慶年指,不論暴力程度、使用武器程度及預謀程度,白衣人一方均比非白衣人一方嚴重,「當然,非白衣人一方以武力還擊、以暴易暴,也要付出代價」。官又指,被告眼見白衣人向車廂市民襲擊,「被憤怒衝昏頭腦而影響判斷…以違法方式抱打不平,糟蹋了大好前途,也失去了自由,令人十分惋惜」。

控方的案件時序表披露,警方於事發約半年後,就「黑衣人」一方曾鎖定 22 名嫌疑人,而從片中辯認出被告的 17 個月後,律政司才就本案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

被告於本案作供指,為嚇走村民,故向對方方向丟物,但沒丟中人。(《香港 01》直播片段截圖)

控方披露曾鎖定

22 名黑衣人一方嫌疑人

辯方早前提出檢控延誤,控方遂呈上案件時序表,指本案暴動人數眾多,警方需要考慮大量片段,認為沒不合理延誤。

辯方庭上引述時序表稱,在 2020 年 1 月 10 日(即事發約半年後),警方就「黑衣人」一方曾鎖定 22 名嫌疑人(包括本案被告但當時尚未辯認其身分),並將初步文件交予律政司索取意見。

同年 10 月 7 至 12 日,警方從片段中辯認出被告的身分,並將被告及另 8 人的文件和片段,交予律政司審視。而 17 個月後,即 2022 年 3 月,律政司才首次就被告的案件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

官指早前沒太多案例

控方需更多時間準備

法官李慶年指,近年暴動罪的法律發展有所不同,「再講得白啲,2023、2024 年審暴動,係易過喺 2021、2022 年審」,認為 2020 及 2021 年時尚未有太多案例,控方需花費更多時間準備。

辯方回應,被告沒作出任何行為令案件拖延,他在候審時進修和考獲不同資格,亦選擇結婚;又指因案件延誤,令被告在收成期失去成果,「坐完監要由頭來過」,望法庭可考慮被告積極更生而有所減刑。

官指雙方陣營

武力、預謀均有區別

綜合庭上辯方求情及法官頒下的書面判刑理由,法官表示應「深層次地考慮」7.21 整場事件,指盲目套用「梁天琦案」的考慮因素,對被告不利。法官將事件歸納為 4 個階段,指從中可見雙方陣營使用的武器、武力程度,以及預謀程度均有區別。

官指,首階段為 2019 年 7 月 21 日前,有人呼籲當日「光復元朗」,明顯屬煽動他人衝擊元朗圍村,進行非法集結,甚至有機會演變成暴動。

第二階段是 7 月 21 日晚上 10 時許至 11 時許,官指白衣人有組織地對付準備「光復元朗」的人士。法官引述「白衣人案」的判詞指,白衣人自組武裝力量,宣示元朗為自行執法的受難家園,「以棍或藤條毆打或襲擊閘內的無辜市民,嘗試出閘的人便被打,而困在車上的人也不敢越過兇惡地圍在車門持棍、藤條或雜物的白衣人,這實質上是非法禁錮。」《法庭線》早前整合白衣人案,詳見另稿。

官:非白衣人以暴易暴

也要付代價

第三階段則是本案發生時間,即 7 月 22 日凌晨 0 時 0 分至 16 分。官指非白衣人在元朗站集結,繼而「連群結隊」到英龍圍與白衣人口角,再發生肢體衝突。雙方及後在出口位置再發生衝突,互相投擲物品。第四階段緊接發生,白衣人拉起元朗站的閘口,在站內「猛烈襲擊非白衣人」,造成多人浴血。

法官指,不論暴力程度、使用武器程度及預謀程度,白衣人一方均比非白衣人一方嚴重,「當然,非白衣人一方以武力還擊、以暴易暴,也要付出代價」,但法官強調,在量刑上,雙方的刑責和罪責有所區別。

求情指身心俱疲、社運影響

作錯誤判斷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何贊琦(現 43 歲)現任會計部主管,學歷高,在會計界擔任高職。辯方提及,雖然有人呼籲 7 月 21 日「光復元朗」,但沒證據顯示有人呼籲到元朗站集結或衝擊英龍圍,而大部分黑衣人沒裝備或佩戴口罩,暴動屬突發性。

辯方又指,兩方人數在不同階段由 30 至 100 人不等,較其他暴動案少、最高峰時有約過百人,歷時 12 分鐘。被告曾與白衣人推撞,投擲汽水罐和雨傘,屬低刑責。

辯方另呈上被告及其親友的求情信,提及被告犯案前長時間工作,感身心俱疲,加上受社運影響,作出錯誤判斷。

官:以違法方式抱打不平

糟蹋大好前途

法官認為,有人呼籲「光復元朗」是早有預謀的非法集結,亦可預見發生暴動。官認為,示威者響應呼籲,明顯是有備而來;事件對公眾造成滋擾,影響市民出入。官考慮整體情況後,將本案訂為低度嚴重性。

官續指,本案被告屬年青專業人士,眼見白衣人向車廂市民襲擊的畫面,「被憤怒衝昏頭腦而影響判斷,走在最前線,以違法方式抱打不平,糟蹋了大好前途,也失去了自由,令人十分惋惜。」

被告曾投擲物件,但非致命物件,暴力程度相比白衣人以棍、藤條等物品襲擊較低,法官以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良好背景及檢控延誤而減刑 3 個月,終判囚 33 個月。官最後稱,相信被告已痛定思痛、汲取教訓、努力向前,期望服畢刑期後能獲社會支持更生。

官指即使白衣人暴力對待

亦不應以暴易暴

法官李慶年早前裁決指,即使白衣人曾在地鐵站車廂內暴力對待市民,黑衣人一方也不應主動在元朗站內非法集結,連群結隊走到英龍圍,與村民對峙和對抗,「黑衣人一方以暴力還擊,有道理也變成沒有道理,甚至出現歪理,造成以暴易暴,違理違法。」

官又指「被告身邊的人是在可以離開的情況下自願逗留」,續指「被告人稱要保衛留守在元朗站内的『市民』,明顯並非出於自衛或保護他人。再次印證被告人為黑衣人陣營的一分子,齊上齊落。」

8 名非白衣人被控

被告何贊琦(42 歲,會計師)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元朗朗和路與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另案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另 6 名「非白衣人」被控暴動,7 人民同樣不認罪受審,該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林卓廷等 3 人已完成作供,餘下 4 名被告均擬作供,案件將於 5 月 6 日至 24 日續審。

DCCC8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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