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大男嬰住所昏迷不治 警父虐兒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毫無疑問致男嬰受不必要苦楚
2019 年 2 月,9 個月大男嬰於住所內昏迷,送院不治。任職警員的 42 歲父親,被指 8 次以被子覆蓋男嬰頭部,受審後被裁定虐兒罪成,判囚 1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官周五(31 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詞指,控方不爭議上訴人愛錫男嬰,而是指他明知有風險仍冒險行事,且任何人憑常識都知,這樣做毫無疑問導致男嬰受「不必要的苦楚」。就原審稱上訴人不可能不知其行為有機會令男嬰缺氧,但仍藉此減低其哭叫聲,使自己能安睡,判詞認為有關裁定沒可批評之處,又批評上訴人稱把被子蓋過男嬰頭部,是想為他「遮光」的說法,不但危險亦根本違反常理。
原審:被告 8 度以被子覆蓋男嬰頭部
上訴人蔣定邦(42 歲,報稱其他職業),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成,於 2025 年 2 月 14 日被判囚 14 個月。蔣原審及上訴時均由退休裁判官、大律師杜浩成代表。
原審暫委裁判官莊靜慧裁決時指,被告共 8 次以被子覆蓋男嬰頭部,每次歷時 14 秒至 108 分鐘,指被子重達 3.85 公斤,而男嬰當時 6 至 8 個月,體重僅 8 公斤。男嬰被蓋上被子後無法翻身,即使被內有空氣,男嬰當時正哭泣,會消耗被內的空氣,地心吸力亦令被子壓著男嬰面部(見報道)。
判詞:毫無疑問致男嬰受不必要苦楚
上訴方指,原審錯誤理解控罪中「不必要的苦楚」這元素,又指原審未有考慮上訴人對男嬰疼愛有加,虐兒的指控存在「固有不可能性」 。
法官李俊文在判詞指,上訴人以層疊方式將被子堆在男嬰身上,男嬰被困在等同他體重三分之一的被子下,必然會呼吸困難,亦無力解困,任何人憑常識和常理都知道,上訴人的行為毫無疑問會導致男嬰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
法官反駁指,根據常理,愛錫子女的父母理應不會使子女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身體損害,又指在審訊時,控方不爭議上訴人愛錫男嬰,亦非指他蓄意傷害男嬰,而是指控他明知做法有風險仍冒險行事。
就原審指上訴人作為成年父親,根本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多次以被子蓋著男嬰頭部,有機會令他缺氧或窒息,但仍藉此減低男嬰哭叫聲,使自己能安睡,官認為有關裁定沒任何可批評之處。
判詞:男嬰沒能力推開被子
就上訴方指原審沒基礎裁定男嬰案發時不能反抗、呼吸困難,官反駁指上訴人用一張成人被子,覆蓋當時僅 6 至 8 個月大的男嬰身體及頭部,必然有可能覆蓋到其口鼻。即使男嬰能用手暫時撐起被子,他亦根本不可能一直撐起被子,以製造空間讓自己呼吸暢順。
官又指,從家居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男嬰沒有能力推開被子,亦沒有能力以任何方式移動以露出自己頭部。加上上訴人在警方錄影會面紀錄中,亦承認他把被子蓋過男嬰後便「繼續瞓」,男嬰當時明顯處於危險境況下。
至於原審指上訴人明顯是因應男嬰每次的哭鬧聲量,決定是否用被子以層疊方式覆蓋男嬰身體,官指該觀察有充分證據支持,從家居閉路電視可見,起初男嬰哭泣時,上訴人只用薄毛巾蓋在他頭上,但男嬰仍繼續哭泣,上訴人繼而疊起被子蓋住男嬰全身,只露出其雙腳,故此原審裁斷合情合理。
判詞:稱為男嬰「遮光」違常理
判詞另提到,原審官正確考慮了上訴人在警方錄影會面中,原本只稱會在男嬰哭泣時蓋上被子,其後才改稱把被子蓋過男嬰頭部,是想為他「遮光」的說法。官指,所謂「遮光」的理由不但危險,亦根本違反常理,任何正常合理的人都會拒絕接受。
針對刑期上訴,官指正如法醫審訊時所述,上訴人的行為有可能造成男嬰缺氧、器官受傷、窒息死亡或猝死,即使沒有證據證明其行為導致男嬰死亡,本案案情無疑是十分嚴重,即時監禁無可避免,緩刑非恰當的處理方法,因此一併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官曾質疑為何不起訴更嚴重控罪
控罪指,蔣定邦於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19 日期間,在九龍油翠苑漾美閣一單位,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約 9 個月大的蔣天晴,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蔣天晴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本案交至暫委裁判官莊靜慧審理之前,裁判官溫紹明及總裁判官蘇惠德,先後關注嬰兒死因,及為何起訴虐兒、不起訴更嚴重控罪。控方曾稱,「其實就係因為確定唔到(死因),所以先告呢個控罪」。
HCMA73/2025(KTCC121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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