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足前助教被控非禮無罪 律政司提上訴指裁決有悖常理、原審令控方不獲公平審訊
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教黃子偉,2022 年涉非禮兩名女子被捕。他在事主 X 的案件獲裁無罪後不久,再被控非禮事主 Y,亦獲裁無罪。律政司不服事主 X 案件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黃子偉不服於該案中不獲訟費,亦提上訴。高院周四(23 日)開庭處理雙方申請。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關注,指律政司一方提出,原審裁判官做法涉令控方不獲公平審訊一說,在案件呈述中少見,但「唔代表唔可以做」,不過認為此議題在考慮原審的無罪裁決,是否有悖常理時,已可一併考慮。官終著雙方 14 天內作最後書面陳詞,裁決日子未定。
律政司指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原審偏坦辯方致審訊不公
是次上訴涉及事主 X 的案件。被告黃子偉由大律師黃志偉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案件由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審理。周四庭上,主要由法官向雙方釐清上訴議題及立場。
綜合庭上,律政司就案件呈述提出了兩項議題,分別是(一)原審裁判官的無罪裁決是否有悖常理,及(二)原審裁判官的行為有否偏坦辯方,令旁觀者認為其有偏見、控方不獲公平審訊。而偏坦的行為,包括安排事主屏風作供時有不當、對檢控人員態度有問題等。
翻查資料,原審時由裁判官彭亮廷處理。
法官指控方案件呈述上訴
提審訊不公少見
法官指,議題二是未在案件呈述中見過的法律問題,問律政司是否引用類似辯方提上訴時,原審「進入格鬥場」的原則;而若此問題成立,律政司是否希望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裁判官重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同意。
法官問有否案例支持,林表示沒有,並解釋案件呈述的案例少,「無話單單呢條成功」。
法官遂指,「呢條問題本身咁罕有……經驗上未見過出現喺案件呈述入面,但無唔代表唔可做,任何事情都會有第一次㗎啦」,但他質疑,議題一其實已囊括議題二擬處理的問題,「如果你認為佢有咩地方導致有悖常理……你擺晒喺『問題一』度啦」。
林擬再陳詞,法官打斷指「邏輯上跟隨唔到」,並演示一次稱,若原審裁判官裁定無罪,高院法官再考慮案中證據後,認為無罪裁決並沒悖常理,但因案中涉審訊不公而安排予另一裁判官重審,而新的裁判官重新審視證據後認為有罪,「成件事咪好唔公平」、「邏輯上點樣 flow 呢?」林則指冀法官考慮兩項議題的理據。
法官其後轉問被告一方,指從其陳詞可見,他們認為原審做法有不當地方,但結論並沒有悖常理。大律師黃志偉同意稱,「X 小姐有好多方面都有問題」,惟原審沒處理全部證據上的爭議。法官問,其意思是否「啲 Steps (步驟)錯晒,但係答案啱?」黃同意,「但無理由話,(被告)無罪釋放,(辯方)都要話,喂你理據要寫返多啲」。
若無罪裁決被推翻
被告同意不索訟費
至於訟費,按例在一般情況下,被告若獲裁無罪,可獲訟費;惟若涉自招嫌疑等則另議。在本案中,被告不獲發訟費,遂提上訴。
法官問,假如他批准案件發還交另一裁判官審理,被告就訟費有何立場?大狀黃志偉指,屆時會失去索取訟費的基礎。法官追問,會否有其他理據申請訟費。黃答「我未遇過」。林曉敏則說,若律政司一方敗訴,被告可以獲得訟費。法官指似乎曾有改例,並再追問黃的立場。黃其後答,已不能再申請,因已失去基礎。
法官最終著雙方再在 14 天內以書面作最後陳詞,並指假設裁定案件呈述上訴得直,會盡快安排審期,但強調現時未有決定,所有可能性仍開放。
前助教涉兩宗非禮案
在涉及事主 X 的案件中,黃子偉(39 歲,報稱足球教練)被控 3 項非禮罪,經修訂的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在香港某工廠大廈和某車內非禮 X;並於同年 9 月 23 日,在香港某工廠大廈非禮 X。
涉及 Y 的案件中,他被控兩項非禮罪,指他於 2021 年 1 月 7 日,在香港某車內非禮女子 Y;同年 5 月 15 日至 6 月 18 日之間某日,在長沙灣某工業大廈一單位內非禮 Y。
黃早前曾入稟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質疑他就 X 的案件,被裁無罪,不久後再被控非禮另一名事主,認為兩名事主屬同一警方案件編號,屬「一案兩審」,遭駁回申請。
HCMA20/2025、HCMA143/2024(WKCC167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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