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妨擾案 林卓廷脫罪 盤點三案罪成服刑 料最快 2030.01 獲釋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控在 2019 年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委員會「鬧雙胞」時,妨擾在會議廳內的周浩鼎和陳恒鑌。林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日(11 月 6日) 被判無罪。
立法會會議廳妨擾案,同案的被告陳志全及朱凱廸早前認罪,扣除其他案件同期執行的刑期後,分別被加監 20 日和 7 日。
林卓廷在此案獲判無罪,他已有三案被判罪成,包括 47 人案、7.21 案等。
47 人案,他被判刑 81 個月,之後被裁 7.21 暴動罪成,判囚 37 個月,當中三個月與 47 人案同期執行;他另涉披露游乃強受廉署調查案,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需服刑 四個月。
若假設兩刑期均獲三分一行為良好扣減,連同 47 人案的 81 個月刑期,料最快 2030 年 1 月獲釋。
另外,林卓廷涉 2019 年 7 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要求他人刪去 7.1 示威者相片,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脫,其後遭律政司上訴,將於明年六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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