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郭鳳儀父被控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 獲高院批保釋 辯方指屬血緣非政治聯繫
遭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8 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她的保單,遭起訴「23 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上月底被捕後一直還押。郭父早前在裁判法院申請保釋被拒,周二(20 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
下午約 4 時,戴上鴨舌帽、太陽眼鏡及白色口罩的郭賢生步出高等法院,由親友陪同離開。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 6 月 13 日再訊。按《法庭線》統計,本案屬 23 條下首宗獲法院批出保釋的案件。
法官李運騰另應傳媒申請,批准撤銷《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庭上透露,涉案保單供款約 9 萬港元。辯方強調,涉案保單仍是被告名下,他僅想取回供款。辯方又指,被告與郭鳳儀是血緣聯繫,非政治聯繫,「去到 2025 年都唔係株連屋企人嘅法律」。控方則確認,被告近幾年沒向郭鳳儀提供經濟支持。
被告郭賢生(68 歲,報稱商人)由大律師關文渭、司徒子朗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保釋申請由法官李運騰處理。郭戴眼鏡、白色口罩,穿著深藍色 Polo 恤衫,不時望向旁聽席。
官問控方被告應如何取回供款
法官提到,涉案保單是被告在郭鳳儀不足 2 歲時為她購買,並由被告供款,受益人為郭鳳儀。控方補充,保單會在郭鳳儀年滿 18 歲、即 2015 年自動轉予她,即使一直未完成轉讓手續,郭鳳儀仍是受益人、「控制人」。
官問,現時被告想取消保單、取回供款,「如果你講法成立,老竇唔想供個保險,可以點做?」控方指通知保險公司,官指「收益唔夠供款,咁咪變咗斷供情況?」,控方回答是「通知咗保險公司,唔可以移動(保單)」。官問,即「由得啲錢冇咗就算?」控方同意。
官問,涉案金額為多少?控方指,是 1 萬多美金、折約 9 萬港元。官問,「供咗十幾年有 1 萬多啲美金?」控方確認。官再指,可見本案不算最嚴重?控方指銀碼上不是,「但嚴重在明知故犯」,即被告明知郭鳳儀身分而犯案。
官再問「設身處地,如果你係佢老竇,你想攞返啲錢,你會點做?」控方指「我會根據條例,同保安局局長講聲,我攞返啲錢」,另確認沒證據顯示,被告如何處理涉案款項,並同意法官指「有機會(將款項)交畀個女」。
控方另在官提問下指,涉案保單的退保價值(surrender value)為 8.8 萬港元,官向控方稱「你都試過 surrender(退保)」,控方指未試過。官笑指,「未到期想 surrender,會蝕一筆,我嘅痛苦經驗」。
控方確認被告近幾年
沒向郭鳳儀提供經濟支持
官問,本案保釋門檻應用《國安法》第 42 條,「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不得准予保釋」。控方指根據被告電話資料,他曾在日本與郭鳳儀見面,官指「冇辦法阻止老竇見個女」。控方續指,被告回港後,便提交涉案保單相關的文件。
官問,控方是否認為有理由相信,被告將文件拿往日本予郭鳳儀簽署?控方同意。官問,根據銀行紀錄,被告有否「間唔中向個女提供經濟 support(支援)?」控方指,「只可以咁講,最近呢幾年都冇」。
官又問,被告 Facebook 有否發表過激言論?控方表示沒有,但強調被告非一時衝動干犯本案,官指「你要 withdraw(提款)梗係唔係一時衝動」。官問,郭鳳儀為何不自行退保?控方指,因她不在香港,銀行戶口或被凍結,保險公司未能處理,「普通人好似我同閣下有香港戶口就處理到」。
至於被告潛逃風險,控方指被告是港人、沒案底,是工程公司老闆,並同意法官指本案是單一事件,惟「佢有更多財產未必掌握到」,官則指「但我諗你都發晒(通知)畀銀行、保險公司」。
辯方:保單持有人非郭鳳儀
辯方引述被告在另一宗區院案件、2023 年 9 月作出的誓章內容,當中列出被告的資產,包括「AIA 親子升學儲蓄計劃」,「正正係本案牽涉嘅保單」,顯示被告認為涉案保單屬其資產,甚至在被捕後第一句稱「係我供㗎喎」。
辯方又指,郭鳳儀在 17 歲時已不在港,原本需要她在 2015 年、年滿 18 歲時在保單上加簽,將持有人轉為她,惟她沒有做到。官表示,今次不會處理保單持有人是誰。辯方再指,涉案保單已於 2020 年供畢,「佢(被告)想攞返晒自己供嗰啲」。
辯方又指,郭鳳儀離開香港很久,被告沒資助郭鳳儀多年,又指另一宗案件有證據提及郭鳳儀,即 TG 用戶「家樂牌通心粉」,於 2019 年 6 至 7 月,於 TG 群組積極參與「G20」全球登報行動,顯示郭鳳儀當時並非身處香港。
官笑稱「你早啲講我知呀嘛」,指辯方陳詞提醒了他,另一宗由他處理的案件曾提及郭鳳儀,問「有冇人反對我處理(本案)」,雙方沒有反對。
翻查報道,法官李運騰有份審理的「黎智英案」,提及重光團隊(SWHK)的骨幹成員,包括該案被告李宇軒、「攬炒巴」劉祖廸及連登用戶「家樂牌通心粉」,有份參與「G20」全球登報行動。
辯方:「唔係株連屋企人嘅法律」
辯方指,被告是普通香港人,沒有政治聯繫、外國聯繫,官提出被告與郭鳳儀為父女。辯方稱「呢個係血緣聯繫,並非政治聯繫,去到 2025 年都唔係株連屋企人嘅法律,有血緣關係,事實上唔可能改變」,又指郭鳳儀已成年,「法官閣下都明白,去到呢個年紀唔可以控制到」。
辯方另指,被告有不少物業、總資產價值不菲,官閱畢紀錄表示「都唔錯呀」。辯方再指,資產主要是土地,「唔係容易處理嘅資產」,官指「唔係咁易話脫手就脫手嘅」,又指「睇完被告資產,係10 萬蚊(涉案金額)嘅好多倍,佢想資助郭鳳儀,唔使拎呢份保單?」
官問,本案牽涉 10 萬元,會在哪級法院處理?控方指,本案正押後候調查被告電話資料,官指「睇埋手機冇,基本事實冇咩爭議,都唔使查好耐啫」,控方預料兩個月內案件可排期審理。
官指保釋期間不得與郭鳳儀聯絡
官聽畢雙方陳詞隨即判決。就被告有否風險繼續進行危害國安行為,他引述控方指,沒證據顯示被告在過往幾年,向在逃人士提供經濟支持,沒證據顯示被告有政治聯繫。
他指,相信任何人嘗試在銀行處理郭鳳儀的資產,都會被警方發現,「今次係好例子,保險公司將本案申請告知警方,所以喺呢一方面,被告被檢控」,認為被告再透過銀行處理郭的財產,機會不大。
他又指,考慮被告年紀、沒案底、沒發布過激言論,認為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官再考慮被告資產、生意,認為可以批出保釋,但須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與郭鳳儀聯絡。
辯方聞言指,「(兩人)始終都係父女」,官反駁「你同佢聯絡只會自招嫌疑,唔係講緊一世」。
官最終批准被告以 20 萬元現金、20 萬元兒子人事擔保保釋,另須遵守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在報稱住址居住、不得直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每日向警署報到,以及擔保期間不得直或間接與郭鳳儀聯絡等條件。
首宗指明潛逃者家屬遭控「23 條」
郭賢生被控一項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90(2)(b) 及 90(3) 條、《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章下,一項「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
控罪指,郭賢生於 2025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7 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據《法庭線》紀錄,本案為同一控罪首宗檢控案件,亦為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案件。郭於 5 月 8 日向《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申請保釋被拒。
郭鳳儀 2023 年被通緝
2023 年 7 月 3 日,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公布,早前獲法院批准,向郭鳳儀等 8 名潛逃海外並涉嫌違《國安法》罪行者發出拘捕令,其中郭被指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懸紅金額為各人 100 萬港元。
2024 年 12 月 24 日,政府刊憲公布,保安局長鄧炳強再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權力,對郭鳳儀等 7 人,採取 6 項針對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向他們提供資金等。
根據警務處網頁的懸紅通緝,郭被指於 2020 年 1 月 25 日離港,並於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2 月期間,以「香港民主委員會」要員身分於外國出席會議及活動,並會見外國政客及政府官員,以請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HCCP34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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