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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老師認與15歲女學生非法性交 判囚22月 官拒就不倫戀減刑

法庭線 The Witness

更新於 03月24日09:31 • 發布於 03月24日04:34

39 歲中學老師前年與 15 歲女學生,於放學後在商場殘廁內性交。女生父親根據老師在 Instagram 傳送的自拍照,跟校方確認身分並報警。被告周一(24 日)在區院承認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非禮兩罪,被判囚 22 個月。
案情指,被告在女生就讀中一時與她成為情侶,中二時任教她宗教科。辯方求情指,被告在事件曝光前已辭職,感到羞愧、後悔,知悉不可能再任職老師,他向妻子坦白認錯後獲原諒,盼盡早接受懲罰,獲釋照顧 5 歲的兒子。
法官彭中屏指,事主案發時只有 15 歲,被告比她年長 24 年,亦是其老師,利用師生關係、違反信任,均為加刑因素。官亦不接受辯方所指兩人是不倫戀,強調「無論如何都不是減刑理由」,惟指有考慮被告辭職遠離事主,顯示他有悔意。

被告 L.W.S.(案發時 39 歲、現年 41 歲),承認「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猥褻侵犯另一人」兩罪,指他分別於 2023 年 6 月某日、7 月某日,在長沙灣蘇屋商場暢通易達洗手間內,與 15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以及猥褻侵犯她。

案情:被告與女生在殘廁性交

案情指,被告於 2009 年起擔任某學校的老師,X 於 2022 年 9 月入讀該校、認識被告,同年底成為情侶。X 於 2023 年 9 月升讀中二,被告成為其宗教科老師,每星期授課兩節。

案情提到,2023 年 6 月某日放學後,被告要求 X 帶他到涉案暢通易達洗手間內,被告攬著 X、將褲子褪至膝蓋,使用安全套與 X 性交 5 至 10 分鐘,其後將安全套丟棄在洗手間。X 錄影會面下稱「感覺無咩特別」,又指與被告性交「純粹配合對方」。

同年 7 月某日放學後,兩人再往同一洗手間,被告脫下褲子,X 則沒有脫下褲子,被告使用安全套,以其下體磨擦對方下體外側及附近位置 ,歷時 5 至 10 分鐘。同年 11 月底,被告以個人理由辭職,年底和 X 分手。

案情:事主父查看 IG 揭發

2024 年 1 月深夜,X 的父親從妻子得知,X 在家中吸煙 ,擔心她可能受到不良影響,因此查看其電話,發現她與被告在 Instagram 紀錄,該些對話有關性行為,遂拍照存證。X 父親藉被告在 IG 傳送給 X 的自拍照,跟校方確認身分並報警。

X 同月進行兩次錄影會面,講述與被告關係,並確認兩次事件期間,均沒有脫下衣服。警方於 2 月根據被告在 IG 發送予的 X 的地址拘捕他,檢驗報告則顯示,X的處女膜上有一處舊有撕裂,是檢驗前至少一星期,曾受插入式損傷(包括性交)的殘跡。

辯方求情:坦白認錯獲妻原諒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事件曝光前、2023 年底已辭職,並向妻子坦白認錯。他指,被告被捕後任職代課老師,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後,已即時表達認罪。被告感到羞愧、後悔,知悉不可能再任職老師,還押期間修讀食物衞生經理課程、取得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平安咭)。

辯方續指,被告行為非常嚴重、「作出有違道德嘅事」,對象是他的學生屬違反誠信、愧為人師表,被告希望盡早接受懲罰,盡早獲釋照顧 5 歲兒子。辯方另呈被告家人、妻子、教會牧師以及兒子畫作,當中表示希望爸爸盡快回家,盼法庭考慮被告犯案時有使用安全套、已獲妻子原諒,予以輕判。

辯方指兩人不倫戀 官拒接受

法官彭中屏判刑時指,涉案兩項控罪嚴重、與性侵兒童有關,判刑須具阻嚇性。法官指,本案有兩項加刑因素,首先是雙方年齡差距甚遠,事主案發時只有 15 歲,被告比她年長 24 年。其次為被告是事主的老師,被告利用師生關係,違反事主及家長予被告的信任。

法官指,雖然兩人是情侶關係,但被告已婚、比事主年長 24 年,不接受辯方所指,兩人是不倫戀、被告真心與事主成為情侶,強調「無論如何都不是減刑理由」。

不過,法官考慮被告於 2023 年 11 月底已醒覺,辭職遠離事主,顯示他有悔意。加上本案沒證據顯示﹐被告使用武力、事主有嚴重心理創傷、又指被告使用安全套,事件是兩人分手後被事主家人揭發。

法官將兩項控罪量刑起點,訂在 27 個月及 12 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一,又指兩罪相距一個月發生、涉及同一事主,下令將 4 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法律 101 文章),總刑期為 22 個月監禁。

DCCC9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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