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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底」西灣河開槍警罪成 判囚2月2周 官:使事主擔心欺凌重複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2023年10月31日06:41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交通警在西灣河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學生周柏均,49 歲工程經理其後被指於 2022 年,在 Twitter 發布開槍警及其女兒的照片。他否認兩項「起底」罪受審,周二(3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 2 月 2 星期。
裁判官施祖堯指,被告發布寫有「我地老豆係殺人犯」、開槍警及其女兒的照片,又在帖文標籤開槍警中文全名、「槍殺人」等,明顯想表達警員槍殺手無寸鐵的市民、是「殺人犯」。不過,施祖堯指相關市民仍生存,亦已就數項刑事罪行被定罪,「指稱開槍警是『殺人犯』,不可能屬實」。
裁判官又指,開槍警因事件受到廣泛關注,他所面對的壓力已夠大,原已受到大量滋擾,被告行為延續滋擾,使事主要擔心欺凌重複、外出時被人認出及家人安全。而「起底」相關條例於 2021 年 10 月生效,被告在條例生效一年後犯案,不能歸咎於不熟悉法例,加上高等法院早已頒布「起底」禁制令,被告在這情況下犯案,罪責更嚴重。

被告供稱遭盜帳號 官拒接納

裁判官施祖堯裁決時,提到涉案兩個帖文包括:西灣河事件中的警員開槍片段,標籤(hashtag)該開槍警中文全名、「槍殺人」、「黑警死全家」、「熊仔餅」等。另一帖文則是開槍警與兩名女兒合照,兩人的手被加上刀圖案,寫有「我地老豆係殺人犯」,並標籤開槍警中文全名、「1111槍殺人」、「手無寸鐵」等。

施祖堯裁定控方證人供詞誠實可靠,如開槍警作供時講述,在事件後蒙受滋擾。相反,他不接納被告供詞,包括被告供稱自己沒有登出帳號習慣,扔掉舊手提電腦後,懷疑有人撿拾電腦及盜用其帳號。他質疑,被告一方面有安全意識,懂得刪除工作文件才扔掉電腦,一方面卻不登出帳號。他指,最簡單、直接方法是將電腦弄壞才扔掉,或將電腦格式化,批評被告說法不合情理。

官:「開槍警是殺人犯」不可能屬實

相關市民仍生存

就寫有「我地老豆係殺人犯」、開槍警及兩名女兒合照的帖文,施祖堯認為當中有開槍警名稱,讀者很容易明白,相中男子是開槍警及被指稱為「殺人犯」,亦可理解相中兩名女童是其女兒,「第二證人(開槍警)作為父親,不可能同意其兩名女兒的相貌,以如此方式披露」。

施祖堯指,被告明顯透過帖文表達,開槍警在西灣河事件中,槍殺手無寸鐵的市民、是「殺人犯」,惟他稱相關市民仍生存,亦已就數項刑事罪行被定罪,「指稱第二證人(開槍警)是『殺人犯』,不可能屬實」。

至於警員開槍影片,被告標籤開槍警中文全名、「槍殺人」、「黑警死全家」等字眼,施祖堯重申「明顯指稱第二證人(開槍警)槍殺人的陳述,不可能是屬實」。他認為,被告轉載帖文,令事主蒙受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造成心理傷害,使他合理地擔心其安全及福祉,裁定兩項「起底」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向受害人致歉,盼法庭考慮他只是轉推帖文、非始作俑者,沒有實際身體傷害,過往曾做義工,予以輕判。

官:事主要擔心欺凌重複

施祖堯判刑時指,開槍警原本已受到大量滋擾,被告行為延續滋擾,又指事主的兩名女兒相貌年輕、尚在求學中,理應享有與家人寧靜生活的權利,惟其相片遭公諸於世,對他們造成很大困擾。施祖堯強調,即使被告是轉推,但帖文屬公開性質,是否 Twitter 用戶均能看到。

他續指,「起底」相關條例於 2021 年 10 月 8 日生效,被告在條例生效一年後犯案,不能歸咎於不熟悉法例。再者,高等法院早已頒布「起底」禁制令,被告在這個情況犯案,令罪責更加嚴重。他提到,事主因西灣河事件受到廣泛關注,他所面對的壓力已夠大,現要擔心欺凌重複、外出時被人認出及家人安全,考慮到控罪性質,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施祖堯考慮被告不認罪顯示無悔意、3 項不類同定罪紀錄,就兩項「起底」罪各判監禁 4 星期及 2 個月,認為兩罪彼此加重總體刑責,遂將當中 2 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2 個月零 2 星期監禁。

被控兩項「起底」罪

被告梁煇(現年 50 歲,項目經理)被控「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兩罪。控罪書顯示,案件由警方國安處負責。

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11 月 11 日與 12 月 15 日期間,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男子 A 同意下,披露其兩名女兒 B 及 C 的照片,意圖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同年 8 月 31 日與 12 月 7 日之間,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男子 A 同意下,披露其姓名及照片,意圖導致該資料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翻查控罪,若披露資料導致事主蒙受指明傷害,最高判囚 5 年、罰款 100 萬元。按條文,「指明傷害」包括滋擾、威脅、身體或心理傷害、合理擔心安全等。

WKCC470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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