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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呃逾2630萬按揭 警司陳凱港及前同袍上訴 6個月內頒裁決

on.cc 東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on.cc 東網

前警司陳凱港早前涉連同曾任總督察的前同袍,欺騙按揭貸款逾2,630萬港元。經審訊後,陳凱港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其前同袍則一項欺詐罪成,另一項則脫罪。陳及其前同袍各被判囚6年半及5年。他們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案件今(3日)於高等法院處理,申請人就定罪上訴表示陳對申請按揭的表格內容並不知情,不排除是協助其申請的中介為購取更多佣金而造假;並就刑期上訴指出原審法官錯誤接納更高的量刑起點等。法官指出原審法官判刑時所參考的案例比本案更嚴重,亦沒有提及正常申請可獲批貸款的可能性,終宣布將於6個月內頒下裁決及其理由。

兩名申請人依次為陳凱港(53歲)及汪浩毅(51歲)。陳於案發時為警司,汪是陳在警校受訓時的同學,汪曾於警隊任職但案發時已離職。陳一方就定罪上訴表示陳對申請按揭的表格內容並不知情,他將銀行月結單等文件交給兩名中介以協助他申請按揭,不排除該2名中介為購取更多佣金而不申報陳任職警司;並就刑期上訴表示,原審法官錯誤接納更高的量刑起點,案中實際的損失或損失風險不大,從陳於2021年5月被捕起,直至他於2024年被判刑,原審法官確認陳有就該貸款持續供款,銀行沒有損失。

汪一方就刑期上訴表示,本案與「不造假就拿不到按揭」的情況不同,若案中申請人如實申報職業、加上其分紅,沒有理由拿不到按揭;並稱汪有良好品格,求情文件中顯示其熱心公益,而原審法官就良好品格給予陳減刑,但沒有給予汪減刑。

兩名申請人早前被控於2019年5月17日與11月4日之間,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虛假地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於2019年7月至11月期間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並接受逾24萬港元月薪。兩人亦被控在同年5月17日至12月27日,連同陳凱俊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虛假地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9月至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接受逾24萬港元月薪。兩間機構最終分別批出兩筆貸款,涉及2,154.9萬港元及480萬港元。

案件編號:CACC1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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